民法典的⼟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是什么
改⾰开放之后对于农民来说可以依法拥有⼟地经营权,从⽽利⽤⼟地创造更加有意义的价值。关于⼟地经营权这⼀块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执⾏。那么对于⼟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究竟是指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是什么
⼟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的国有⼟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的国有⼟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权证是什么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个⼈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或其他⽣产经营项⽬⽽承包使⽤、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地或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三⼗⼀条⼟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产。
第三百三⼗⼆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年⾄五⼗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年⾄七⼗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三条⼟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登记机构应当向⼟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地承包经营权。
⼆、⼟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种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其特征在于:
1、⼟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从事农业⽣产的个⼈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荒地、荒⼭、荒丘、荒滩农村⼟地的,承包⽅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2、⼟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地或者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权利。换句话说,⼟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地或者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承包⼟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产资料,这是附属于⼟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地或者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权利。
4、⼟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或者其他⽣产经营项⽬⽽承包使⽤、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地等⽣产资料的权利。这⾥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树⽊、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地或者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5、⼟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农村⼟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单位、个⼈承包经营国有⼟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于国家的⼟地实施经营权,从⽽获取⼀定的利益,但是⼟地经营权是有⼀定的期限规定的,不同性质的⼟地年限是不同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