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字面理解,清算的含义就是: 变卖公司所有资产,得到偿付负债的可用现金。
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理论上讲,每股的帐面价值与清算价值应该一致。实际上,公司清算时,即使资产的实际销售金额与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帐面价值相一致,但由于大多数资产只有压低价格才能出售,因此,每股清算价值往往小于帐面价值。不过也有个别公司的股票清算价值高于其帐面价值。参见〔股票票面价值〕。
一项资产或一个公司的清算价值等于 它能够被迅速卖出的估算价格。 如其破产时。 在蒸蒸日上的高利润回报的产业中,公司的清算价值通常要低于它的股票市价。 而在夕阳产业内,公司的清算价格也有可能高于它的股票市价。 这通常也意味公司应该尽快退出这一产业。
清算价值的两种类型
根据清算的不同时间过程,清算价值又分为两个类型:
正常清算价值(Orderly Liquidation Value)。 这里假设企业会将它的资产出售给最高竞价者,
并假设清算在一个正常的出售过程下进行, 同时还假设企业有足够的交易时间,能够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有利的渠道(带来最好售价)进行交易。
廉价清算价值(Distress liquidation value)。 这是一个“非常”价格。 它假设企业必须于同一时间(或接近于同一时间),将其所有资产出售给同一个或很少的几个买主。 换句话说,企业不得不将其全盘卖给那些整体购买清算资产的专门机构。 很显然,廉价清算价值要低于正常清算价值。
有时候,两种价值的差异非常大,这取决于企业及其资产特征。
此分类法的前提是,清算发生于预测期末。
清算价值是指以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其他非正常市场条件为依据判断的资产价值估计数额。
另外,在2007年11月份,中国资产评估学会出台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定义了“清算价值”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中的一种,属于市场价值类型以外的一种价值,其定义为“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并指出“当评估对象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者评估对象具有潜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情况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武汉资产评估师_强制清算价值
强制清算价值是企业清算时以快速变现为原则的一种价格标准。武汉资产评估师认为快速变现的价值应该是有参照依据的,不然就失去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的任何价值构成都离不开资产本身的成本或市场条件或其未来的收益。强制清算价值也不例外。但强制清算价值与其他价值标准区别是什么?
1、强制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区别
BR> 强制清算价值是指在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强制拍卖价格。其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市场价值是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价格。而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受交易期限和买主的限制,其价值一般应低于正常的现行市价。
2、强制清算价值与重置价值的区别
权证是什么重置价值是在相同的条件购买或新建同样资产所支付的价格,而强制清算价值是由于企业不能持续经营需要清算时的一种快速变现价格。评估强制清算价值时,对于那些不易得到市场价格作参照的,可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参照,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作为强制清算价值,其一般要低于重置价值。
3、强制清算价值与持续经营价值的区别
对于整体企业来说,破产企业不宜采用持续经营价值的价值标准。因为破产企业已经不能经营。但对于破产企业中效益好的子公司或车间等,如果可以获得其过去和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并存在买方,则也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其持续经营价值作为这部分资产的清算价值。
对苏州市长鸿特种钢有限公司重整涉及的
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清算价值评估咨询报告
恒安信评咨字[2010]第3号
声 明
评估报告摘要
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苏州市长鸿特种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委托方委估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咨询。
根据委托书约定,本次评估咨询目的是确定委估资产的清算价值,为委托方了解委估资产的清算价值。评估咨询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委托方申报的苏州市长鸿特种钢有限公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评估咨询范围包括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评估咨询方法与价值标准: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清算价格标准,以资产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为前提,采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
本项目评估咨询基准日为:2009年12月25日。经评估咨询,所反映的委托方委估资产的评估价(未扣除交易税费前)为人民币捌仟陆佰陆拾叁万贰仟捌佰玖拾伍元伍角肆分(¥86,632,895.54)。扣除交易税费后的清算价值为人民币柒仟玖佰陆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
(¥79,655,600.00)。(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按现行规定,本咨询报告有效期一年,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0年12月24日止。
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咨询结果是委估资产在原状态下进行清算处置前提下的清算价值。
2、本次清算价值的内涵是指委估资产在假设快速变现的前提下的可回收净额,即为预计可变现金额扣除相关税金、交易费用后的净额。
3、本次清算价值测算的重大假设前提为委估资产均在原状态进行清算处置,即不会将所处置的动产移动到相应的固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在此前提下,资产在处置后可能会因买受人的具体需求而发生转移;如果未来竞买人拟对所清算处置的资产进行拆移、搬迁、改造等,其成本或损失将由买受人承担,由于该情况无法预计,本次评估咨询测算不考虑扣除此部分或有的成本或损失,则可能会造成该些竞买人因考虑该或有成本或损失而出价低于评估咨询测算的清算价值。
4、本次评估咨询的资产范围以委托方申报并经评估人员现场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范围为准,
本次评估咨询申报的实物资产位于苏州市长鸿特种钢有限公司厂区,故本次评估咨询结果中不包含该公司有可能存在的存放于外地的资产的价值。
5、本次评估咨询,委托方仅提供办公楼、冷轧车间、冶炼车间、热轧车间、制管车间等28项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另有宿舍区门卫室、分条车间、冷轧接跨、热轧车间配电房等36项房产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评估咨询时对此部份房产的面积我们按实测面积为准,如期后法定测绘面积与评估面积有差异时,应调整相应的评估咨询结果,同时我们亦未对其权属进行界定,并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6、本次申报评估咨询的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中分别存在抵押物权方面情况,至本报告出具日所了解的情况如下(均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部分权利状况因仍可能存在争议而可能发生变化,日后所确定的情况与以下所述情况若有不同应作相应调整):
(1)、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抵押情况为:机器设备中有144项抵押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
(2)、固定资产-房屋所有权抵押情况为:熟房权证辛庄字第00000109号、00000135号、
00000194号、00000211号、00000565号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
(3)、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为:土地使用权证为常让国用(2003)字第400号中所载面积为67727.70M2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
7、在本次评估咨询明细表中所列示的内容,系根据现场清查之结果,扣除至出具报告日所有权属于他人并被他人取回的存货,对其余他人未行使取回权或尚有物权争议、有质押或抵押等情况的资产均计算在评估结果中,若日后资产的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应的评估咨询结果。
8、应委托方要求: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获悉留置予宁波市鄞州康宏特种钢厂委托外发加工-钢带734.553吨,留置额3815963.70元。(注:未列入本委估资产范围内)
9、因苏州长鸿特种钢有限公司购置500二辊轧机、320四辊轧机设备款项尚未按合同支付完毕,宁波中超机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委托方已提出管辖异议,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