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对农村⼟地进⾏承包后,就取得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经营权是属于⽤益物权,是指对⼟地的使⽤权,但⼟地所有权还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那么⼟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什么认定
依据我国农村⼟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
第⼆条本法所称农村⼟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于农业的⼟地。
第三条国家实⾏农村⼟地承包经营制度。
权证是什么第九条承包⽅承包⼟地后,享有⼟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经营,也可以保留⼟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地经营权,由他⼈经营。
第⼆⼗三条承包合同⾃成⽴之⽇起⽣效。承包⽅⾃承包合同⽣效时取得⼟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统⼀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颁发⼟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地承包经营权。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
以其他⽅式获得的⼟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家庭承包的⽅式,⼟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项权利。⽽成为⾮农业⼈⼝的继承⼈能否继承⼟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农业⼈⼝的继承⼈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在其他⽅式的承包中,则
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个农户对本村荒⼭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有份的,⽽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很⼤,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且允许成为⾮农业⼈⼝的继承⼈继承。
第⼆,在家庭承包的⽅式中,由于是以户为⽣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地承包经营权本⾝的继承问题,⽽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死亡,承包⽅的家庭消亡后,⼟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收回,其他继承⼈只能继承⼟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对被继承⼈在⼟地上的投⼊作⼀定的补偿。⽽在其他⽅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的承包⼈,在其死后,荒⼭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死亡,其继承⼈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式承包的承包⼈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继续承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农村⼟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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