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华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9.02.27
【字 号】冀民[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民〔2009〕2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双凤山革命陵园: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省政府宋恩华副省长对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所做的“此项工作很必要,务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的批示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墓建设管理,确保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取得实效,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并经“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安排组织好本辖区的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
08〕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我省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切实收到成效,根据民政部《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民发〔2009〕1号,以下简称《方案》),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国家殡葬法规为准则,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墓合法守信经营及规范化建设,促进文明殡葬、生态殡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风气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
  (一)取缔未经批准建设的非法公墓,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非法出售、出让、出租骨灰存放格位或墓穴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得到有效治理。
  (三)合法公墓违规建设的超面积墓得到有效治理。
  (四)炒买炒卖、预售墓穴或骨灰格位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三、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墓;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公墓;
  (三)未按照审批文件建设公墓;
  (四)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墓;
  (五)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
  (六)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墓地。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
  1、根据《通知》精神,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多部门参与”的原则,成立河北省清理
整顿公墓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相关协调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宋恩华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曹汝涛、省民政厅厅长古怀璞担任,成员由相关厅、局、委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厅,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先琴担任,成员由相关厅、局、委主管处长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各地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协调本地相关部门的有关事项。
  2、转发《通知》、《方案》,下发本实施意见。各地根据《通知》、《方案》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清理整顿公墓的实施细则,明确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
  3、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培训墓地微机管理员资料录入管理操作技术。
  (二)全面清查阶段(2009年3-4月)
  1、3月份由设区市民政局及县级民政局督促各公墓经营单位按照《通知》、《方案》及本案实施意见要求先行自查,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做好迎接检查准备。经营性公墓要绘制公墓园区平面示意图,标明主办单位、公墓性质、法人代表、土地性质、
占地面积、各区名称、建墓时间、出售价格、已售墓穴或格位、逝者名单、超大面积所在区域,录入电脑,建立永久性档案资料。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县级民政局对本辖区非法公墓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所在地理位置、占地面积、销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数量及逝者姓名、经营者姓名或单位一一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