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四节 绿地
第一节 建筑高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三节 竖向设计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景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 建筑景观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用地范围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
大类 | 中类 | ||
酒店式公寓 | R | R2 | 居住用地 |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 | C | C2/C3 | 商业用地 |
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 C | C3 | 游乐用地 |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 | C | C2 | 商业用地 |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 W | W1 | 仓储用地 |
物流办公服务 | C | C2 | 服务业用地 |
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 | T | T2 | 高速公路用地 |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建设项目类型 | 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工业、仓储类建筑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用地面积下限值 | 500 | 1000 | 2000 | --- | --- | 3000 | 2000 |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如有可能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2.5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5项第(一)条的规定。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1、地下停车场(库)
①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②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2、地下商场(街)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
通地面的出入口。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3、除工业建筑的容积率为区间值外,其他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住宅 |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文化娱乐 | 不少于10% |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 不少于25% |
浙江绍兴旅游景点工业、仓储 | 10% ~ 20% |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 | 不少于45% |
市政公用设施 | 不少于20%。 |
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可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2.4.2 (一)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绿带宽度要求不宜小于20米,老城区或城中村区块内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5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5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10米。
(二)铁路、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两侧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防护绿带。萧甬铁路、杭甬客运专线两侧各设置30米的防护绿带;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设置各50米的防护绿带。
2.4.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2.4.4 城市中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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