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诉浙江G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公益诉讼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针对景区违法采集游客人脸信息的情形,坚持上下联动、一体化推进,应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促使景区运营企业合法合规收集、使用和存储人脸信息数据,开展人脸信息数据删除现场勘验,充分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游客个人信息安全。
正文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诉浙江G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游客个人信息 人脸识别 数据删除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基本案情】
A景区由浙江G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其控股股东是某国有公司)负责实际运营。2020年7月,A景区通过招标委托浙江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建设完成人脸识别系统,并投入运行。系统使用期间,A景区在采集游客人脸信息时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强制要求购票游客录入人脸信息、“刷脸”入园的情形,且景区未对采集到的人脸信息定期予以删除,致使游客个人信息被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整改】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根据志愿者反映,将A景区要求游客“刷脸”入园、涉嫌侵害游客人脸信息的线索交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办理。2021年11月初,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州市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浔区院)联合成立专案组对该线索立案调查,对A景区人脸识别系统前端完成电子取证。经调查发现,A景区现场购票除要求游客提供身份证外,还要求游客进行“刷脸”认证,且
未告知“刷脸”入园的必要性及后续如何处理刷脸信息,对游客人脸信息储存和使用缺乏具体制度规范。同年11月12日,浙江省院、湖州市院、南浔区院会同当地旅游度假区管委会、G公司等景区运营主体,同时邀请了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围绕涉案人脸信息被侵害问题召开磋商会,就G公司删除景区前期采集储存的人脸信息数据,规范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事项达成共识。同时,湖州市院与湖州市网信办开展磋商,网信部门对G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同年11月18日,湖州市院向G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G公司积极整改,确保依法运营。
2021年11月24日,G公司回复检察机关称,已委托H公司通过远程操作,将景区违规收集储存的人脸信息数据进行删除。为确保删除工作符合规范,切实维护公民信息安全,浙江省院组织技术力量会同办案人员赴现场开展技术勘验,湖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进行现场见证。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A景区前期采集、储存游客人脸信息共计120万余条完全删除。同时,G公司已建立起人脸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制度规范。目前,景区门口和购票处已设置告知牌,告知游客“刷脸”入园的相关事项,征求游客意愿,游客可以自由选择人脸识别、购买纸质门票、网络购票等多种方式进入景区。对于采用人脸识别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会根据游客入园的需要合理设置人脸数据删除的期限,并在游客游玩结束后自动删除人脸
信息,确保游客人脸信息安全。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本案中,景区违法采集游客人脸信息,严重侵害了游客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营商环境、个人信息保护与景区智能化建设有机结合,融合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参与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促使信息处理者依法整改,建立合规体系,在提升景区管理智能化水平的同时,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实现办案效果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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