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涉案及号码举报情况有所改善,但仍有部分分公司存在监管不到位,管理人员对业务审核把关不严,个别员工心存侥幸,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并私自倒卖利用公民信息开户的电话卡,在个人已构成犯罪的同时,给公司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压实各市分公司主体责任,警示全体员工“红线”意识。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一.XX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分公司员工通过渠道收购明知为非法获取公民资料开户的电话卡600余张,并倒卖给卡贩子刘某某。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局对员工下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立案决定书,目前取保候审。
二.XX分公司员工通过办理购机送卡时用户不要的卡,开展乡镇体验营销“入网送礼品”为用户办理业务时多开或截留的卡,对以上非法获取的电话卡未及时销户并销毁,而是收集并批量倒卖。虽未达量刑标准,但违反《防范打击通讯信息及骚扰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涉嫌套取公民用户信息、违规办理通讯卡”规定,已责令分公司进行处罚问责。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公司在经营管理流程上仍有欠缺,员工法律意思淡薄。现要求各市分公司再次深入学习并落实国务院联席办“断卡”行动有关要求,重点防范治理电话卡流转环节中收卡
、贩卡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整治非法开办电话卡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促改、举一反三,彻查问题根源及时阻断利益输出链条,于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同时省分公司将组织工作小组深入渠道进行暗访。
附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