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随意对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吗?
小南和小吕二人志趣相投,大学时就成为恋人。两人恋爱了四年,小吕认为双方结婚的计划需要提上日程了。但小吕发现小南最近鬼鬼祟祟的,就连洗澡都会把手机带进浴室,还总是避开自己回复信息。这一系列反常的行为让小吕起了疑心。
某天,小吕趁着小南熟睡,打开了他的手机,竟然发现了小南与异性同事之间的亲密聊天记录。小吕从聊天记录中得知了小南同事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同时,小吕还用自己的手机把聊天记录等证据都拍了下来。
第二天,小吕向小南提出分手。几天后,小吕在网络上发布了有关小南与同事的故事,并配上了之前拍的照片,公开了小南同事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导致小南同事遭到了网友的辱骂。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小南同事认为小吕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在网络上散布自己的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等,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未经他人同意,既不得随意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除非是为了处理突发事件或保护公共利益。否则,就涉嫌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本案中,小吕未经小南同事同意,擅自将其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公布,且未进行打码、化名等匿名化处理。小吕公开小南同事的个人信息也不是为了处理突发事件或保护公共利益,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小吕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小南同事的个人信息权益。
生活常识提醒
1.道德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维权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切勿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公开传播,不能因为个人私欲将自己由受害者变成加害者。
2.公民个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必须公开澄清事情始末的,建议将其他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再发布。
3.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能为泄愤、报复等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可能要负诽谤、侮辱等法律责任。
4.若公民个人的隐私遭到侵犯,需要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例如通过公证处对侵权信息进行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以便在日后诉讼时能顺利举证。
法律速递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