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的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本文通过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个人信息的侵权现状与法律保护现状,认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才是对个人信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 侵权现状 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2-02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个人信息在各国立法中被赋予不同的定义,在国外相关立法中,有的国家采用“隐私权”的概
念(如美国),有的国家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如法国),也有一些国家将“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概念混合使用(如欧盟);我国则采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
我国法律尚未对“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法学家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定义。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个体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其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其具有人格属性。”①广西大学法学院齐爱民教授等学者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采用列举式规定:“个人信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②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和识别个人特征的一切资料,比如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病历档案等,但个人信息应当有别于隐私权,其范围要大于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侵权现状
(一)社会生存需要人们泄露个人信息
当今社会生存的需要迫使人们不得不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别人。比如人们在买车、买房
、就医、求职、办理银行卡甚至一些普通消费卡的时候都需要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把自己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透露给商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一旦商家不能妥善保管这些信息,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困扰,更有一些无良商家将客户信息作为商品买卖。
(二)网络的普及使个人信息保护难上加难
网络的明显优势使其迅速风靡世界,但也为不法之徒通过网络收集与传播个人信息提供了极大方便。我想任何一个网上注册的都收到过垃圾邮件,网站通过cookies或者表格登记等手段收集到大量个人数据,未经允许对网民发送大量使邮箱暴满,让人烦恼不堪,这是网络泄露个人信息最普遍的例子。除此之外,网络上有不少免费软件、共享软件有着不为用户知道的后门漏洞,软件版权所有者通过这些漏洞可以搜集到使用者的隐私信息并出售给别人牟取巨大利益。更有“”令许多网友乐此不疲,无意中泄露被搜索人大量的个人信息,导致一些有不良行为的被搜索人招致报复。
(三)个人信息保护观念普遍缺乏
除了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人们平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也缺乏足够
的保护观念,保护意识欠缺。很多网民在网络上注册的时候都会如实填写自己的各项信息,在一些商家调查时也透露自己的信息,这些不经意泄露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新实施的实名制火车票也成为一些人的生财之道,实名制车票上有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很多乘客没有妥善保存的意识,出了站便将车票随手丢弃,某些人便趁机收集然后卖给商家。
三、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必要性
(一)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保护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需要
个人信息保护根源于国际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基本规范。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密空间,都希望自己能够保留一些不为外人所知道的重要信息。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因为信息涉及到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评价。而有一些信息不仅关系个人日常生活,甚至会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名誉等。另外个人信息中的隐私权是人格尊严很重要的一部分,隐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如果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也会受到损害。
信息时代财产安全也被变得数字化,随着网上购物等生活方式的普及,个人银行卡等信息
被泄露的机会大大增加,同时也增加了用户财产被盗的风险。由于互联网跨度广、取证难等情况导致受害者只能自咽苦果,无法求助于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保护个人的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赋予公民自由掌控个人信息权力的同时,也彰显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突出了法治社会的人权理念。
(三)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信息的保护极有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随着新加入欧盟的国家逐步达到欧盟指令的要求,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完全有可能根据对第三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判断,对个人信息的跨国流动做出单方面的限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④我国已经加入WTO,如果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与国际接轨,在国际贸易中将不可避免遇到困难。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的企业在一些地区被禁止收集客户信息,造成商业交往的极大不便,这也将我国企业置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系统,仅通过各部门法中一些零散的规定来进行保护。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保护。目前我国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的、明确的规定的仅有寥寥法律中的个别条款。除了上文提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之外,其他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些规定直接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保护的客体,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对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间接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另外在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提出“个人信息”这一词眼,但从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等各个方面体现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比较杂乱无章,适用范围较狭窄,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并且许多条款仅规定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说明违反该义务的后果。近几年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由于求告无门或是相关机关惩治不力,许多受害者也只能够自咽苦果,这也使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愈加猖厥。
(二)个人信息行业自律现状
许多行业会涉及到个人信息,因此一些公司和企业制订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甚至某一个行业联合起来出台共同遵守的制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行业规制,此种方法的保护力度比公司自己的规章有更强的效力。
行业自律有着明显优势,在一些新兴技术的应用中,尚未出台某种技术标准规范该行业的企业,行业自律可以在法律没有进行规制的领域填补法律空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另外,不同行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等方面有着不同的标准,如果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难免会顾此失彼,而行业自律模式能够根据各个行业自己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最有效地保护。但是,行业自律模式的不足之处是其保护效果不足,一旦发生争端,消费者可能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毕竟行业自律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并且实践中很多企业根本
不加入行业自律,消费者与这些企业发生争端后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
五、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简介
欧盟可谓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先行者,其于1995年就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保护个人信息。在该指令的要求下,当时欧盟所有国家都完成了本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修订工作,按照欧盟指令的标准对个人信息充分保护,在统一的保护之下各国之间可以进行将个人信息进行跨境传输。欧盟这种统一立法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榜样,并且在对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之下,另一重要目的是可以将个人信息进行交流传输,这对我们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的另具特的国家是美国,碍于联邦式的体制,美国没有进行全国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其许多部门特别法和各个州的立法共同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有效保护。美国对个人信息的态度是“更倾向于防止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并更强调交流与利用才是信息的价值所在,担心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会妨碍经济的发展。”⑤
笔者认为对我国借鉴意义最大的是日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关联五法”,包括以下一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法律》、《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对〈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法律〉等的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等的法律》。日本保护个人信息最大的特点是针对不同的部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不同特点,分别确立不同的保护原则,并且鼓励私营部门的行业自律。这种全方位多角度的立法保护和行业自律可以共同对个人信息进行最大效度的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探析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保护个人信息对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促进贸易流通商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综观欧盟、美国与日本等各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对个人信息的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要以此为宗旨,不仅要有效遏制非法买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着眼于个人信息在全国及至全球范围内的的合理流通与共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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