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誉法治观察|辅警出售公安系统内公民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加强管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严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严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对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55元继续予以追缴。
辅警是指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即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是公安机关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体,其工作性质可能会接触到公安系统内案件、公民等涉密信息,但目前我国尚未对其权责以及管理
进行法律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规范性文件中。2016年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并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保密制度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案件中的辅警严某使用其他民警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机关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各类公民信息,并出售牟利,泄露了警务秘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执勤执法过程中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追究使用该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或者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对于非公安民警违反《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参照公安民警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民警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而公安信息网用户就包括经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网的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特殊性使其既能接触到大量类似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需保密的内容,但对其的管理规定又无法完全参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加强公安系统的保密监管,限制阻断泄露信息的方式渠道,才可从源头保护好涉密、涉隐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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