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六起惩治电信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6.09.30
∙【分 类】新闻发布会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正文
发布六起惩治电信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9月30日)
电信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一、戴春波等32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活动。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戴春波等实施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
害人钱财。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活动。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 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构成罪;该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众的正常生活,故对三十二
名被告人以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犯罪,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钱款的目的。近年来,电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海淀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电信犯罪,为办理跨国类电信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吉秀燕等14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
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在电信案件中,金额、被害人人数、次数、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犯罪案件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电信犯罪典型案例(福建)
一、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
来数十张银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88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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