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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权利及其重要性
信息权利是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权利类型,它是由多个子权利构成的法律权利束,这些子权利包含信息财产权、信息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等。既然将界定为一种权利,那么当事人理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然而正如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一段距离,在法律的应然和实然之间也隔着一条鸿沟,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信息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屡见不鲜,兹举几例以做说明:
其一,2011年9月新浪网报道了一则新闻:河北省邯郸市换届调整县级领导,29岁的闫宁出任馆陶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他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竟有四次升迁。然而,在馆陶县政府网站上没有任何关于闫宁的照片、讲话及活动,而且他的资料非常有限,甚至连最常见的官员简历都没有,当记者向当地政府问及此情况时,竟被告知“县长的简历是机密,不便对外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1条明确
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竟然无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言县长的简历是机密,这难道不是对公民知情权赤裸裸的侵害吗?如果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以保证,又何谈公民的监督权呢?
其二,2016年末震惊全国的“徐玉玉案”。2016年8月,山东考生徐玉玉因电话,被骗走了上大学所需的9900元之后,出现伤心、抑郁等不良精神状况,导致心脏骤停不幸去世。该案的被告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等方
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考生信息,并向他人出售以谋取利益,侵犯了公民的信息权利。同样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的还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清华教授电信案”,这些信息侵权事件使得公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并酿成了严重后果。
现实生活中,类似侵权事件不可胜数,极大地侵害了公众的信息权利,我们在享受信息社会带来的各种便利之时,也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信息危机,此外由于人们拥有信息的能力和信息财富之间存在差别,导致他们占有和利用信息资源存在巨大差异。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加剧了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的差距,横亘在他们之间的鸿沟越来越难以逾越,当信息资源掌握在部分人手中时,信息能力就变成了一种权力资源,信息权力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并通过信息控制来影响无权者的判断和选择,这种权力实现方式远比以暴力强制为支配力的方式显得更文明、更有效,也更隐蔽。对公
民信息权利保护的缺失,可能致使公民的财产利益受损,例如股东对其应当获得的信息数据的不知情,可能会使其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其收益,更有甚者,信息危机还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和国人的生命危机,例如食品制造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霸权优势,歪曲信息、夸大宣传,致使消费者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这就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又比如由于信息封锁,政府对重大灾难应对迟缓,可能置国人的生命于不利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王晓翔,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论信息时代公民的信息权利
王晓翔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将社会发展推入信息化时代,公民信息权利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笔者认为,对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存在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种路径,应当使公私法相配合,以实现对公民信息权利的全面保护,此外针对公民信息表达自由权,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以凝聚社会共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信息时代;信息权利;权利保障;新闻媒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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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信息权利的基本类型
(一)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包括对政府信息、商品信息、个人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享有了解、知悉的权利,而从狭义上来讲,知情权主要针对政治领域,指公民针对政府工作和政务公开的权利。本文所讲的知情权是广义上的知情权。
对知情权,最普遍探讨的是关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喜剧的序幕。”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是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的前提,也是防止腐败、保障政治清廉的必要条件。
知情权也涉及经济领域。大公司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然而他们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歪曲信息或者封锁信息,从而影响公众的正确判断,为了使公民的信息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有必要要求其信息公开,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每个股东对上市公司任何实质性信息的知情权、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以及求职者对所求职企业的知情权等。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知情权还包括知悉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公民有权了解由他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所掌握的涉及其本人的有关信息,这点是无可厚非的。公民只有对自身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正确的抉择。
(二)信息表达自由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其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它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一条款规定了表达自由权。思想如果存在于人脑中,则纯粹属于精神领域,只有表达出来了,才具有意义。身处信息时代,民主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是集思广益的结果,而绝非通过信息封锁的途径来钳制民众的思想,去年三月份召开的“两会”通过了《民法总则》,这项法律的出台并非一蹴而
就,而是先后经历了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这一系列征求意见稿的意义就在于寻求最大公约数。在
网络中,网民针对某一信息的集中反馈,不仅反映了民意民情,还是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表现,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信息表达自由亦如此,网民表达的信息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隐私权
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格权,信息隐私权是隐私权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表现。公民的知情权主要限于公共领域,信息的自由表达权也不能涉及通过任何方式对他人隐私进行泄露,否则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公民个人有权决定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以及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个人信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例如个人通讯信息、、婚姻情况、家庭情况、病历情况等,而所有这些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
一些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在保护的同时还应当注意适度克减,需要满足公众的合理关注,这里的公众人物主要指两类人,一是政府公务人员,二是其他的名人。从法律保障人权理念出发,政府的信息公开应当规避个人隐私信息,但公民一旦获取公务员身份,他及其执行公务的相关信息就有了公权性质,因此有必要区别对待公务员信息。公务员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当公共利益和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对公务员的克减范围以公开公务员的执行职务相关、涉及公益的信息为限,这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履历、职务背景和财产状况等。履历公开是为了证明公务员的行政
能力和职务背景,财产公开是为了证明其廉洁程度,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信息则不属于公开范畴。在文章开篇举的几个例子中,第一个例子就属于对公务员履历背景的公开。对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名人也是如此,对其隐私的保护应注意适度克减,这是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实现权利义务平衡的需要。
三、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保障及新闻媒体的作用(一)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
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主要有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种方式。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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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在《刑法》第253条之后增加一条,即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通过窃取等非法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为犯罪,体现了我国在信息时代对信息权利保护的重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则要求对个人的隐私材料加以保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了对侵害他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此外,《网络安全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对侵害信息权利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做了相应规定。
信息权利的私法保护指的是民法上的保护。《民法总则》出台前,对于那些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侵害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只能诉诸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虽然隐私权与信息权利存在交叉,但隐私权并不能涵盖信息权利的全部内容,隐私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信息权利既包含人格利益又包含财产利益。此外,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对权利的救济往往在于侵害发生后,而信息权利则是一种积极权利,除了事后的救济,权利人还享有信息自决权,可积极利用权利。因此,信息权利的民法保护存在着规则的缺失。值得欣喜的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明确不得非法实施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此,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给予信息权利以全面的保护。
(二)新闻媒体应发挥的作用
如上所述,信息权利包括信息知情权、信息表达自由权和信息隐私权。对于信息知情权,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开信息;对于信息隐私权,新闻媒体需要合理把握新闻报道的界限,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上述两种情形中,新闻媒体所负担的义务较为清晰,在此不予展开,接下来笔者主要就新闻媒体在信息表达自由权中所起的作用加以阐释。
公民享有信息表达自由权,而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普及,信息表达的渠道更为方便和多元,只要有一部手机,人人都可以通过微博或的方式在几十秒的时间内实现信息的发布,往往在事实还未清楚之前各种信息就已在网
络上大量出现,导致舆情不断反转,从“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和“罗一笑”事件可见一斑,这两个事件的主人公一开始都是舆论同情的对象,到后来却发展成了舆论谴责的对象,这一现象也折射出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盲从现象,很多人对信息的表达,体现的不是个人的独立意志,而是一种被舆论裹挟的民意。此外,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个人信息往往被淹没,有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更多的转发和点赞而枉顾事实,发表偏激的观点或做耸人听闻的表达,塑造出情绪化的公共舆论空间,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新闻媒体作为职业媒体,以新闻传播为主要职责,理应发挥影响舆论、引导舆论的积极作用,用正能量来净化网络空间,进而引领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因此,面对网络上出现的不良信息、虚假信息,新
闻媒体有义务去还原真相、澄清事实,对于网络上偏激的观点以及所谓的民愤,新闻媒体应当保持独立思考,时刻警惕不为民意裹挟,进而引导舆论、疏导民众的不良情绪,从而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参考文献:
[1]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河北29岁县长三年四次升迁,简历被当地列为机密[EB/OL].新浪新闻中心.news.sina/c/sd/2011-09-21/103023191953.shtml.
[3]央视还原徐玉玉案:黑客出卖信息,作案按剧本分工[EB/OL].新浪科技.tech.sina/t/2016-09-22/doc-ifxwevmf1943511.shtml.
[4]清华教授电信案反思:1760万换来的深重悲哀[EB/OL].腾讯教育.edu.qq/a/20160904/009805.htm.
[5]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6]郝思洋.《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双重价值——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河北法学,2017(10).
[7]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
[8]谭宏民、赵欣茹.探析新闻反转剧中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及成因:以“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为例[J].新闻传播,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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