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frontier theory前沿理论
(1)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欠缺最基本的民事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而且针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规范层级较低,多是一些部门规章。而关于个人信息的获取、传播、使用及存储并没有做出详细统一的规定,这就使得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十分被动。
(2)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缺乏专门立法。在许多发达国家,都专门设立个人数据保护法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我国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虽然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规定中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作为地方性立法,缺乏操作性,监管困难很大。
(3)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缺乏可执行性。在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一旦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整个人“就像玻璃缸里的一条鱼”,完完全全暴露在了公众面前,影响不可谓不大。
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2.1增强个人信息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二维码、匿名链接等新兴获取隐私手段的出现,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仍有待加强,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新型与信息获取手段。例如,人流密集区域经常出现扫描二维码注册信息后给予一定礼物,商家抓住消费者贪图小利的心理快速而廉价地获取有针对性的个人信息。而这类商家更多的是没有营运资格,单纯利用信息获利的违法机构,更有甚者通过给予优惠或礼物时获取公民银行卡信息,从而从事活动。但是,公民在遇到新型侵犯隐私权手段时常常显得取证困难[1],面临侵权行为而难以做出有效的举证。因此,加大隐私权自我防护的宣传和普及信息时代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救意识,拓宽公民受侵权时举报渠道对于防止信息泄
露以及出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取证都十分
重要。
2.2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首先,法律对信息性隐私权的侵权责
任主体的划定不够明确。当前网络技术的
迅猛发展,远远不能将网络侵权者简单地
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我们通常意义上
的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单
纯地利用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例如腾讯、
新浪等网络公司。二是利用网络提供中介
服务,比如各大搜索引擎。相较于前者,
我们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便能
合理解决。但对于后者,我们的法律便显
得捉襟见肘,对其侵权责任认定难以作出
妥善规定。还有其他网络使用者如政府部
门、网络技术员、雇主于被雇者的侵权主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体规定也并不明确。由此可见,法律对于
网络隐私侵害的责任主体应作出更加全面
的规定。
其次,现行法律中对信息隐私侵害的
归责原则较为模糊。在信息技术十分发达
的当下,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网络服务的
便利与效益而忽视了个人信息隐私的潜在
威胁。在网络这个“大世界”里,由于侵
权主体间构成要件的不同,致使其承担的
法律和社会义务也不相同。因此,在现有
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还可适用过错推定原
则。
最后,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权
保护的界定不够明确。如果对于网民的个
人信息隐私权界定依旧如此模糊,那必将
使公民人格权的更好行使变得寸步难移。
如2015年我国公民社保信息被泄露问题,
这本是由于社保部门疏忽造成的个人信息
安全隐患,但公民如何进行自我补救,法
律法规如何做到更好的保护,这都需要我
们在今后不断加强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
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建设。
2.3完善行业自律措施
第一,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隐私权
保护声明以及有效履行告知义务。信息服
务平台应当以现有的法律为最低行业准则,
在行业自律的标准上建立完善的隐私权保
护体系,制订规范的隐私保护声明。并且
在用户享受该平台的服务时,应当及时并
有效地告知用户该平台的隐私保护手段,
以便用户能做出真实而有效的意思表达。
第二,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行业的
指导与监督。市场的稳定运行需要政府这
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控与指导。相关
的行政管理部门例如网监、公安、信息办
等应当联合执法,指导信息服务行业建立
有效的保护体系,并加强对一些信息敏感、
获取量大的行业的监督,使其能在科学合
理的秩序上运行。
第三,行业应当加强技术保护。笔
者通过查阅近年来在公民个人隐私权保
护方面的技术研究,发现该领域主要关
注基于数据失真的技术、基于数据加密
的技术和基于限制发布的技术。国内外
研究者试图通过理论计算机科学、数据
库、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等多领域建立
k-匿名、差分隐私等多种有效的隐私权
保护模型。
第四,从业者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重视和完善以
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又要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社
会主义道德在法制建设中起到的不可磨灭
的积极作用。提高从业者的思想道德水平,
是比提高技术水平更长期更根本更有效的
保护措施。
三、结语
信息大爆炸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是
当前新兴的法律问题,如何在暗流涌动
的网络世界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信息隐
私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全面
依法治国的今天,频繁出现的公民信息
隐私侵犯案件总显得不合时宜。我们在
肯定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和效
益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对公民信息隐私
权的保护,为法治保驾护航,为信息技
术正确发展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夏海钢. 信息隐私权研究[D].山东
大学,2006.
信息性隐私权研究
查锦涛 李芍毅
武警工程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大数据的应用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案件,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本文主要剖析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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