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相关信息逐渐变得“透明化”,因此隐私保护成为公民时刻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主要影响,甄别出威胁公民隐私的主要形式,然后探讨在网络时代如何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 网络 公民 隐私 保护
作者简介:何飞雨,长沙市雅礼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8.033
如今,网络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但在公民参与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往往会出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导致各种侵权案件的发生。在网络时代,隐私权需要在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以及生活状态的基础上,还要避免公民信息被搜索、公开、知悉以及利用的现象。
一、 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的影响
(一)信息传播高速化
在网络时代,我们经常无法注意到真正的“新闻头条”,各种类型的信息在滚动更新,信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大面积的传播,缩短了信息传播所需的时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公民与网络事件的距离。一旦有人以网络的方式传播一些敏感的信息,那么该信息就会在短时间内被传播,直接侵犯了信息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信息传播互动性
通过网络,可以实现“点到面”的信息传播,发布者通过电脑、手机、iPad等终端,将信息发布在网路平台上。换言之,公民能够在网络上自由的发布信息,然后其他公民作为受众,可以进行评论、转载等,具有较强的互动性。一旦被发布的内容中含有当事人的视频、图片或者其他的个人信息,且没有经过任何处理,便直接发布在网络上,然后大家对其进行评价、讨论,这便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二、 威胁公民隐私的主要形式
(一) “”
“”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但是经常被不正当的利用,打着“正义”的旗号,威胁公民的隐私权。“孕妇让座”事件曾轰动一时:一名孕妇站在公交车上,旁边的三位男士没有做出让座的行为,因此孕妇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事件的过程,曝光了三位男士的容貌,并配文“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该贴被发布以后,引起网民们的热议,一部分人认为三位男子欠缺素质,一部分人则认为孕妇属于侵权行为。此事件发生以后,一名正处于试用期的男子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与工作。虽然“”功能能够作为伸张正义的途径,但是需要公民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
(二)黑客、病毒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时代,部分公民的网络技术过硬,因此往往被他人利用。一些公民出于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而花重金请黑客侵犯他人的隐私,这样的事件通常发生在商业领域。一些商家为了能够“知己知彼”,会通过黑客侵入竞争企业的网络系统,在对方的电脑系统中植入木马程序。在高中,同学比较熟悉的电脑病毒就是木马,它具有控制、监视用户行为的功能,导致电脑中的信息被删除、修改或者泄露。通过木马程序黑客能够远程监视用户的电脑信息,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还严重的违反了《经济法》。
在网络界,国内最大的计算机技术社区CSDN以及最大的论坛天涯社区,曾发生过泄露用户信息的事件:使用CSDN网络的六百万网民的账户信息、密码被外泄,而天涯论坛中的四千万用户的邮箱以及密码等信息同样被泄露。该时间发生以后使得网络界“草木皆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行业以及公民具有警醒作用,更引起了政府对于网络立法的重视。
(三) 软件、技术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类软件层出不穷,尤其具有学习性质的软件,在高中生体中得到广泛应用。部分软件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会利用Cookies跟踪用户的使用网络习惯,访问用户的相关信息,在用户后续的使用中,出现“猜你喜欢”的模块,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百度的工程师曾经测试了360浏览器,发现其通过非法的手段,盗取用户的网络浏览信息,导致用户的信息泄露在网上,严重违反了ROBOTS协议,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部分单位都拥有自己内部的局域网,领导者为了能够更好的控制员工网络方面的行为,会利用网络监控软件对员工的工作、上网等行为进行监视。网络监管软件具有内网安全管理、上网行为审计的功能,能够有效的规范上网的行为,减少网络的风险。但是这类软件在运行期间,会自动扫描电脑终端中的信息,导致领导者能够获取员工的个人隐私,容易泄露
的员工的隐私。
(四) 侦查机构
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使得各类案件在审查的时候,会通过互联网收集相关证据,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侦查机构在破解案件的过程中,会收集当事人动态的电子证据,包括目标人物的、实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虽然每个网站的官方都有义务与责任配合政府进行案件调查,但由于网站拥有大量的用户资料和一段时间内的上网记录、读写信息等,这样的内容都涉及到网络公民的隐私,如果操作不当便会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三、 加强公民隐私保护的措施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一) 提高保护隐私权意识
就网络公民而言,提高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是防止隐私被侵害的重要方式之一。首先,政府方面可以需要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宣传,通过网络侵权案件的实例,说明事件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生活中如何保护自身的隐私权。其次,公民应该深入学习《隐私法》,通过
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在初中八年级的政治课本中,我们就学习过隐私权的知识,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并且人人拥有。由于网络发展,使得隐私保护的意识减弱,但是作为高中生我们,应该加强保护隐私的意识,不能在网络上泄露自己、他人的相关信息。另外,可以建议班主任开展以“网络隐私权”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同学之间的交流,提高对隐私权的认识以及保护个人及他人隐私权的意识。
网络公民隐私保护的意识,会受到风险感知、隐私重要程度等方面的影响。重视隐私价值的公民,就会具有强烈的隐私保护意识,反之,对风险意识较差的公民,其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就会相对薄弱,因此提高网络公民的风险意识是维护网络公民隐私权的有效方式。对于高中生来说,学校可以通过隐私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与隐私权的重视,提倡学生在手机、电脑等终端安装正版、使用正版的软件,并及时的修复终端的漏洞,通过加密软件来保护终端中的和人隐私。另外,安装专业的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软件、查杀木马病毒,如果需要将U盘等外界设备连入电脑,需要对其进行扫描,一旦发现外来设备存在病毒,应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通过电脑中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测与查杀,确保电脑系统不被侵害,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在网络上,有很多具有诱惑的虚假信息,用户应该拒绝登录、访问没有隐私声明或者声明不符合规定的网站。在登录网站时,不能轻易的填写自己的隐私信息,防止钓鱼网站、挂马网站窃取个人信息。另外,网络公民应该定时的更改账户密码,避免自己的密码被破解,导致信息泄露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网络公民不仅要保护自己的隐私,还要行使监督权力,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举报,保障自身隐私权的同时,严厉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二) 加强政府对网络的干预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还处于发展阶段,部分法律为主要框架,没有深入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犯行为以及处理办法,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活跃在法律的“灰地带”,严重影响公民的隐私安全。因此,政府需要加快完善立法的内容,细化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方式以及处罚条例,严格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另外,需要加强对侵犯隐私权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校园中,教务处以及德育处可以联合制定《校园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明确各类隐私侵权的行为,并与学生的学分挂钩,直接影响影响学生的期末考核成绩。在班会或者校园大型集会使,可以深入学习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并将其落实在教学中,使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能够“从高中生做起”。
另外,政府可以通过技术的干预,评估相关技术是否能够在未经公民允许的情况下进如到设备中,并测试是否存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在检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的网站、软件等,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对管理人进行拘役、等方式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恶劣程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惩罚。通过政府在政策、技术等方面对网络行业的干预,能够为公民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切实、有效的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三) 建立实名制网络空间
目前,部分网络已经实施网络实名制,但一般都是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网络、软件,其他方面的软件还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同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实名制的网络空间,能够有效的降低网络侵权行为,使公民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做一名合格的网络公民。政府可以在《网络隐私权和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网络公民必须实名制化,规范公民的网络行为,减少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通过制定网络实名制法律,能够在时间发生、诉讼的过程中,明确侵权人的行为,便于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实名制的过程中,需要主要网络行业的配合,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建立合法的网络空间。
(四) 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意识
上文说道,建立实名制的网络空间需要网络行业的大力配合,因此需要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应做好用户上传的身份信息,建立多级防火墙,提高网站抵御病毒、黑客的能力。另外,定期检查服务器的数据库,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检查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会失去检查的效果。制定网络行业内部关于用户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如Facebook、360、百度等大型的网络的平台,都已经完善了用户隐私条款以及用户数据的处理规则,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目前,中国互联网系会已经联合网易、百度、新浪、凤凰、腾讯以及搜狐六家网络企业,成立了网络诚信联盟,为广大公民营造和谐的网络社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会关联社会的诸多方面,因此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工作相对复杂。因此公民应强化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切实保护自身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另外网络行业应加强自律行为,重视用户的隐私保护,为公民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刘竹锐.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14.
[2]王永红.论大数据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山西财经大学.2015.
[3]聂艾歆.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西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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