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进口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自日本发生大地震、海啸并由此引发的核污染事件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2011年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44号)和《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上海检验检疫局发布公报,就近期进口日本食品、食品农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明确如下:
一、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进口产品详细清单,至少应包括品牌、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必须具体到县)、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随附进口商对应相关信息清单的翻译件),附加如实申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产品办理退运或销毁的承诺。
二、对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不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44号公告的禁止规定和提供日本政府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要求。经我局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口。
三、对2011年3月11日后生产并于4月9日(含)后离港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公告和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别对44号公告禁止范围以外的日本输
自日本发生大地震、海啸并由此引发的核污染事件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2011年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44号)和《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上海检验检疫局发布公报,就近期进口日本食品、食品农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明确如下:
一、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进口产品详细清单,至少应包括品牌、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必须具体到县)、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随附进口商对应相关信息清单的翻译件),附加如实申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产品办理退运或销毁的承诺。
二、对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不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44号公告的禁止规定和提供日本政府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要求。经我局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口。
三、对2011年3月11日后生产并于4月9日(含)后离港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公告和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别对44号公告禁止范围以外的日本输
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提供由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并经我局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口。
四、2011年4月9日(含)后离港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产品清单中既有3月11日前生产、也有3月11日后生产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到查验现场,在我局现场放射性检测无异常后,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清理,对禁止进口或不能提供官方证明的产品封存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口岸仓库,并在我局的监督下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五、本通知所称“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包括水果、活体食用水生动物和饲料。
六、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须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日本输华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
七、各有关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食品进口商登记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须知》。
八、关于日本进口水产品办理检疫审批事宜:
从日本进口水产品 (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
四、2011年4月9日(含)后离港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产品清单中既有3月11日前生产、也有3月11日后生产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到查验现场,在我局现场放射性检测无异常后,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清理,对禁止进口或不能提供官方证明的产品封存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口岸仓库,并在我局的监督下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五、本通知所称“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包括水果、活体食用水生动物和饲料。
六、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须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日本输华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
七、各有关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食品进口商登记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须知》。
八、关于日本进口水产品办理检疫审批事宜:
从日本进口水产品 (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
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信息详见《日本进口水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要求》。
九、国家质检总局如下达其他要求的,按新的要求执行。
九、国家质检总局如下达其他要求的,按新的要求执行。
质检总局要求,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马县、枥木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需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质检总局表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
质检总局还要求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上海公司注册条件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在此前的3月24日,质检总局曾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枥木县、马县等5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食品进口时有三个方面必须加以注意:
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许可证,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国家认监委评估合格。
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许可证,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国家认监委评估合格。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入境单据。在货物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包括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入境单据。在货物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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