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5.07.12
【字 号】沪奉府[2005]69号
【施行日期】2005.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公司注册条件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奉府[200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奉贤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1、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奉贤正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时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提高奉贤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2、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奉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思路是:“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扶持重点,全面服务”。要积极探索适应奉贤城市功能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培养一大批竞争力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促进奉贤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行平等政策和扶持重点政策
  3、实现市场准入平等
  根据“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当降低公司注册资金门槛,视情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分批到位。对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所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便民措施,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和网上并联审批。
  4、给予非公有制企业政策上的扶持
  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根据奉贤现阶段情况,在为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做好服务的同时,给予重点非公有制企业以重点扶持。
  (1)经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大企业(集团)将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本区的;
  (2)在本区自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厂房、设备)达5000万元以上的;
  (3)在本区注册资本达6千万元(含追加投资后至6千万元)以上的;
  (4)在本区注册、连续两年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次月起,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实得部分为标准,前三年按适当比例给予财政扶持;三年后,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最近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将其增长部分再按适当比例作为财政扶持给予企业。上述财政扶持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企业所在的镇、开发区和集团公司负责实施。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和事业投资
  5、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
  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
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也可吸收非公有资本参股进行建设和运营。
  6、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平等竞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7、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平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8、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除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允许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经营文化体育产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允许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体育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在内的文化体育活动和项目。
  9、引导鼓励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院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合理的回报。
  10、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
  11、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区内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属地化后的改革。
  12、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直接投资、开展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开发能促进本区设备、产品、工程和劳务出口的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的待遇。
  四、鼓励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
  13、扶持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要建立企业孵化基地,改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扶持不同层次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
  对获得奉贤区科技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助,用于补助企业开放式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补贴,用于补助申请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费用。对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适当奖励。
  14、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继续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为各类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服务。
  (1)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市经委各类项目匹配资金的企业,按国家、市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匹配;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及重点项目试验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自2005年10月1日起,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市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对新建的区级技术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拨款支持。新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的配套拨款支持。新建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配套拨款支持。
  (3)自2005年7月1日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为15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同年同一产品获得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有多个产品系列获得荣誉称号的,视情给予加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