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企业设立税收优惠政策
七、嘉定区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1、在嘉定的开发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15%,增值税返实际交税额的6%左右,企业所得税返实际交税额的12%左右。
  2、在嘉定开发区以外的地方注册公司,一般不能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嘉定开发区返税优惠政策
1、 返税比例
嘉定的返税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中是比较低的。
税种
返税比例
交税额100万
备注
营业税
返交税额20%
返20万
没有交税额限制,交税即返。
增值税
返交税额5%
返5万
所得税
返交税额9%
返9万
上表返税是指返实际交税额的百分比,而不是返地方所得的百分比(模糊说法),各区或开发区返税比例、返税要求等各不相同,上海返税优惠政策详细事宜请参阅本站“上海公司税收优惠”: www.sgitc
 
2、 返税方式
开发区每个季度或半年度以转帐形式转到公司基本帐户。
 
 
注:但国务院去年出过一个规定要清理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新的政策还未出台。
西藏惠税收政策摘
资料来源: v/zfgkml/auto637/201209/t20120901_1637.html
三、促中小企业发
1、企从事下列目的所得,免征企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油料、豆、棉花、麻、糖料、水果、果的种植;
  (2)作物新品种的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养;
  (6)林品的采集;
(7)灌农产品初加工、医、技推广、机作修等林牧务业项目;
(8)洋捕
(《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企从事下列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养殖。
(《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承担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税。(税字[1999]198号)
4、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粮、水移民口粮等目免征增税。
其中:军队用粮是指凭用粮票和粮供应证价供中国人民解放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上海公司注册条件的粮食;救灾救粮食指经县(含)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粮票()按定的售价格向所救助的灾民提供的粮食;水移民口粮是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移民口粮票()按定的售价格供应给移民的粮食。
(藏国税[2001]134号)
5、国有粮油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含包装物);国有粮食企业销给军队的粮油、返销农牧区的粮油、批发给国有粮食零售企、集体粮食零售企和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粮油;农业售自的粮油免税。
对乡镇牧区供社在牧区售粮油的收入免税。城从事售粮油的收入依法征收增税。
(藏政办发[2001]117号 藏国税[2001]134号)
6、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税。
(税字[1999]198号税字[1999]560号)
7、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助粮,凡符合国家准的,比照“救灾救粮”免征增税。
(国税[2001]131号)
8、免征增品的范包括:一大宗料,混合料,配合料,复合混料,
浓缩饲料。料不属于免征增税的料。
(税[2001]121号藏税字[2001]25号)
9、下列其他农业产资料免征增
(1)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复混肥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税[2001]113号藏国税字[2001]27号)
A、自2004年12月1日起,化肥生产销售的肥由免征增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B、自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产销售的尿素品增税由先征后50%为暂免征收增税。
C、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税。
税[2005]87号 税[2004]197号 藏财综[2008]9号 藏财综字[2005]58号)
(3)批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机。     
(藏财综字[2001]27号)
(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有机肥品免征增税。
(藏财综字[2008]47号)
10、从事林牧渔产品生和加工的企,免征企所得税5年。
(藏政[2008]33号  藏国税[2008]123号)
1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信用担保或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培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机关理免税手之日起算。(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
(工信部[2009]114号 藏国税[2010]8号)
12、担保机构中小企牧民和创业等民生工程等提供担保服本超2000万元、且符合工信部[2009]114号文件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培等收入),三年内免征企所得税。
(藏国税[2010]8号)
13、中小企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当年年末担保任余1%的比例提担保赔偿,允在企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当年担保收入的50%比例提未到期任准,允在企所得税前扣除,同将上年度提的未到期任准额转为当期收入。
税[2009]62号藏财综字[2009]62号)
14、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企根据《风险》,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风险后,按定比例提的专项金,准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2009]99号税[2010]104号 藏财综字[200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