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企业设立税收优惠政策
七、嘉定区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1、在嘉定的开发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15%,增值税返实际交税额的6%左右,企业所得税返实际交税额的12%左右。
2、在嘉定开发区以外的地方注册公司,一般不能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嘉定开发区返税优惠政策
1、 返税比例
嘉定的返税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中是比较低的。
税种 | 返税比例 | 交税额100万 | 备注 |
营业税 | 返交税额20% | 返20万 | 没有交税额限制,交税即返。 |
增值税 | 返交税额5% | 返5万 | |
所得税 | 返交税额9% | 返9万 | |
上表返税是指返实际交税额的百分比,而不是返地方所得的百分比(模糊说法),各区或开发区返税比例、返税要求等各不相同,上海返税优惠政策详细事宜请参阅本站“上海公司税收优惠”: www.sgitc
2、 返税方式
开发区每个季度或半年度以转帐形式转到公司基本帐户。
注:但国务院去年出过一个规定要清理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新的政策还未出台。
西藏优惠税收政策摘编
资料来源: v/zfgkml/auto637/201209/t20120901_1637.html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4、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其中:军队用粮是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上海公司注册条件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食指经县(含县)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所救助的灾民提供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是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藏国税发[2001]134号)
5、对国有粮油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含包装物);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油、返销农牧区的粮油、批发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集体粮食零售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粮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粮油免税。
对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粮油的收入免税。对其进城从事销售粮油的收入依法征收增值税。
(藏政办发[2001]117号 藏国税发[2001]134号)
6、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字[1999]560号)
7、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号)
8、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财税[2001]121号藏财税字[2001]25号)
9、下列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财税[2001]113号藏国税字[2001]27号)
A、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B、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还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C、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5]87号 财税[2004]197号 藏财综[2008]9号 藏财综字[2005]58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藏财综字[2001]27号)
(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藏财综字[2008]47号)
10、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藏政发[2008]33号 藏国税发[2008]123号)
1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藏国税发[2010]8号)
12、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牧民和创业促进就业等民生工程等提供担保服务,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藏国税发[2010]8号)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财税[2009]62号藏财综字[2009]62号)
14、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许在计提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99号财税[2010]104号 藏财综字[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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