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程二0一五年五月公司章程
为规范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为【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上海公司注册条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
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同时
公司成立后首先立足淮北开展业务,致力为淮北市中小企业服务,促进淮北中小企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按照“创新模式、完善布局、做大做强、服务经济”的思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
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
流程外包,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餐饮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
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电子商务
(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市场信息
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物业管理,证券咨
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具体
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范围为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第十三条
公司系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创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十五条
出资方式:货币资产出资。第十六条
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40%;统太金融信息服
务(上海)有限公司出资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60%。公司注册成立时,首期实缴50%
资本金,即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贰佰万元,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
公司实缴叁佰万元。其余50%资本金需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双方按各自认
缴出资缴清。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4.
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6.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7.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
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
3.
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5.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另一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五章
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