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
于它是国有股份制银行,就有参公
性质,其董事高管的工资应该公
开,方便监督。总的来说,薪酬应该
与工作付出、工作价值相匹配,薪
酬合理就会增强银行员工的幸福
感,减少他们私吞资产的心思。
四、结语
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当
前我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取得了
长足进步,但部分商业银行的公司
治理有待完善。商业银行只有抓
住“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下大力
气加以改进,才能进一步转型升
级,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治
理方式与银行的发展环境密切相
关。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
理现状除了银行自身需要努力之
夕卜,国家也需要为银行提供良好的
发展环境。国家应该重视人才的
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为银行不断
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国家要完善
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营商
环境,推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断
发展完善。
注释:
1张歆.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出错8000万买楼变股东资产[N].
证券日报,2017-06-27(A01).
2窦洪权.国外银行公司治理模式比较及案例分析[J].国际金
融研究,2006(12):4-12.
3窦洪权.国外银行公司治理模式比较及案例分析U].国际金
融研究,2006(12):4-12.
4杨佩昌.为何德国鲜有大贪官[J].党的生活(黑龙江),2012(01):
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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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窦洪权•国外银行公司治理
模式比较及案例分析[J]•国际金融
研究,2006(12):4-12.
⑸杨佩昌.为何德国鲜有大贪
官[J]•党的生活(黑龙江),2012(01):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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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歆.上市银行信息披露
出错8000万买楼变股东资产[N].
证券日报,2017-06-27(A01).
[12]赵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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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sevier B.V.,2019.
(作者:吴敏霞,西南科技大
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以为视
—
—
兼评《民法典》第127条
但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法律属性、
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我国目前立法仍为空
白。本文拟从全国首例“分割案”说
起,以为视角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
念及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而探讨网络虚拟财
产的民法定位问题。
_、全国首例'分割案”
2016年1月,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商定
共同设立一个,以赵某个人名义注
册,四人共同参与运营。运营期间,四人曾多次
单独或合署在该上发表过文章。该公众
号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文案和商品导购。截至
2017年7月,累计获得收入300余万元。后因
四人对收入分配方式产生分歧,赵某擅自修改
了绑定的邮箱账户密码。尹某、袁某、张
某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运营期间的
收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
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赵某向张某与尹某、袁
某支付85万元。赵某不服并提起上诉。2019年
10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
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案为全国首例“公
众号分割案”,明确了是网络虚拟
财产的属性,具有典型意义。
二、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
进程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
均未涉及网络虚拟财产。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对
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网络虚拟财产的经
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逐渐凸显,进而开启了网络
虚拟财产立法的序幕。
最初的《民法总则(草案)》,即2015年8
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
法总则民法室室内稿”中,未单独设立民事权
利一章,因此未涉及网络虚拟财产。
2016年5月20日《民法总则(草案)征求
意见稿(修改稿)》中,单独创设民事权利一章
对各类法定权利进行列举,并新增了数据信息
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但仍未提及网络虚
拟财产。
角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定位
网络虚拟财产首次出现在2016年5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稿)》中。该稿第102
条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即引发了诸多争议。学界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尚未定论,不宜通过立法硬性将其纳入物权客体范畴。
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将数据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分别从知识产权客体和物权客体的条文中移出,并单独设置一条对二者进行规定,并在三审稿和最终稿中得以沿用,最终形成了《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法典》第127条的价值与不足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赋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为相关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利用奠定了制度基础;并采用引致规则的立法技术为之后具体规则的构建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我国《民法典》显著的时代特性,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和深远的影响,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法律属性、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等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使得《民法典》第127条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弱。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学界仍存有分歧。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o赵秉志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中所拥有、支配的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存储
◎杨琛支合
空间才能存在的财物。此外,还有学者认
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对因模拟现实环境
中有形的物质财富而产生的虚拟物。笔
者以前述为视角,对网络虚
拟财产的核心法律特征作出如下归纳。
首先,只能开设于腾讯
公司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上,不能脱
离公众平台而独立存在。其次,权利
人在创建时,需要与公
众平台订立服务协议。而该协议内容涉
及的设立、运营、转让直至关
闭这一过程中的诸多事项;再次,权利人
对于的使用行为,均是以微
信公众平台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系列配套
服务为基础的。最后,权利人对于公
众号的财产权不容侵犯,任何盗取篡改
账号、恶意损害信誉、破坏
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权利人可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
等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将网络
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界定为,网络服务
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具有专属性服务
行为。
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我国学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
分歧,大多集中于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
上。学者们寄希望于将网络虚拟财产纳
入到一套已经成熟的民事权利体系中,
以实现对其的完整保护,形成了物权客
体说和债权客体说两大阵营。
物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
互联网时代的物的特殊形式,权利人可
以支配性的方式对其使用和处分,网络
虚拟财产权也因此具有了排他性、对世
性和特定性的特征,应将其纳入物权法
规范体系进行调整。
债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
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的限制。
网络虚拟财产行使方式上的特殊性,使
其无法上升到具有支配权的物权,而只
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能是债权的客体。
这两种观点均有一定法理基础,但
都不足以涵盖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
全部外延,网络虚拟财产权存在有内部
和外部双重法律关系。
网络虚拟财产权内部法律关系,即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具有相
对性的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
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均以双方
达成的用户服务协议为基础。网络用户
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属以网络服
务提供者为相对方的债权。
网络虚拟财产权外部法律关系,即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与除网络服务提供
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之间具有绝对性的
法律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依据
物权规则对其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
护。
据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
由内部相对性债权和外部绝对性物权共
同组成的新型民事权利。
在外部法律关系中赋予网络虚拟财
产权对世性效力,可为权利人提供充分
的法律保护;以合同债权规则来处理内
部法律关系,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
网络用户更为灵活的安排其权利义务内
容,符合网络产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以这
种思路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民法定
位,不仅能实现对权利的有效保护,更能
平衡兼顾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甦主,谢鸿飞,朱广新冲国社会
科学院民法典工作项目组.民法总则评
注[M].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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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雷•网络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坚
持—
—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中
的体系位置[J].江汉论坛,2017(1).
[4]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J].中
国法学,2009(1).
(作者:杨琛,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争议解决、
政府法律顾问、非诉专项法律服务;支
连接不上网络合,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研
究方向: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政府法律顾问)
挞天戊冶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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