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航法的特征1、民航法的国际性;2、独立性和综合性;3、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4、民航法是平时法。
民航法的国际性1、民用航空所具有的国际性决定了民航法具有的国际性;2、航空活动的国际性主要是由于航空技术自身的特征、航空运输的特点和航空活动自身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
民航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2、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民航法的形式渊源:它主要是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
巴黎公约-------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
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PICAO--------作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前身
19951030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19年《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海:领土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主权部分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受不同法律调整,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五种自由(权利)1、领空飞越权  2、技术经停权  3、目的地下客权  4、目的地上客权
5、至第三国运输权
防空识别区ADIZ(或称空防识别区):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国家航空器1、军用航空器  2、专用于国家部门的,如邮政、海关、警察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再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以及检疫规章等。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航空运输的特点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1、管辖权  2、保护权  3、管理权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权利登记的转移1、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2、在已经登记的民
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3、例外情况;4、关于“强制拍卖”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融资性租赁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交易的构成,包括多个法律文件,如租赁合同、购机合同、贷款协议、抵押转让书、租赁保函、保险单等;2、以融通资金为租赁的主要手段。3、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4、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期限一般比较长,十年左右;5、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留购航空器。
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适航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从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
民用机场: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1、运输服务设施2、场区3、供油系统4、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5、气象保障系统6、供电、供水系统7、助航灯光8、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一关四检:海关检查  边防检查  安全检查  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以民用航空器提供并完成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为诺成合同、为格式合同、是有名合同。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延误航班的法律责任: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责任原则。只要是飞行的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是客观事实,受害人即有权获得赔偿。但是,这种客观责任不是绝对责任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人:我国法律规定,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承担,其经营人包括1、正在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2、对航空器有所有权的人3、民用航空器受雇人、代理人4、民用航空器的登记人
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受害人应该在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航空器经营人提出索赔要求。
责任诉讼的时效为两年
民用航空保险是以民用航空活动中涉及财产及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民用航空保险特点1、高价值、高风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3、险种都具有国际性4、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5、在理赔中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付6、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民用航空保险争议的解决指民用航空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或对保险标的的权益持有不同的意见和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