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4.04
【字 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以下简称大景区)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规范大景区保护管理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景区,是指依托黄河兰州段水面及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致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大景区范围为: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
  大景区范围如有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大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大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景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四)负责大景区内公园、园林绿化、绿地、林地、湿地、环境卫生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大景区文化旅游、服务、景观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大景区内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的统筹开发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对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兰州旅游景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大景区规划是大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大景区规划内容包括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
 
第十条  大景区规划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水务、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规划,制定大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大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黄河流域综合
规划、防洪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三)协调处理人文与自然、保护与建设、历史与发展、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保护大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四)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综合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与选址,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大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大景区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大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风格、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景区内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景区规划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大景区内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设施,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