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房贷优惠
∙【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12.24
∙【字 号】青商贸字﹝2019﹞234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的通知
青商贸字〔2019〕23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已经2019年第32次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青海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外贸”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外贸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企字〔2016〕154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是指银行在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无需再提供其他资产抵押担保,向企业提供的条件优惠、手续简便的短期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一章 准入条件
(一)信保机构。信保公司应是专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
(二)银行机构。银行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我省外贸企业及时提供信保融资服务;具备丰富信用保险和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经验,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信保融资需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信贷产品;有完备的承保、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控能力;承保、信贷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
(三)外贸企业。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三年以上,有自营进出口权,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4500万美元以下或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小微外贸企业。
(四)准入程序。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信保公司,需向省商务厅出具正式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及承担相应义务,并出具具体内容承诺函。在省商务厅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参与合作的金融机构之间自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章 管理方式
(一)实行名单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由省商务厅筛选审查确定后,书面通知合作银行。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不得享有此项优惠贷款。
(二)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企业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第三章 贷款方式
(一)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
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承保金额。
(二)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融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组织出口订单生产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其它领域投资。
第四章 融资成本
(一)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二)在此项优惠融资办法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等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五章 基本流程
(一)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信保公司进行独立资信调查并审核决
定是否承保。信保公司在收到企业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保单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生效后,对于企业已申报的出口业务,信保公司应在企业申请融资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通知书。
(二)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及其在省内分支机构提出信保融资申请(企业可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前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审批),由银行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
(三)企业申请的信保融资专项额度审批通过后,企业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和索赔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申请信保融资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合作银行审核后按流程为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应在企业提出融资使用申请且达到放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四)企业收到融资对应订单(合同)的货款后,由合作银行扣除对应贷款本息,余款入企业账户。
(五)信保公司、合作银行在满足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应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风险管理
(一)信保公司和银行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信贷调查。银行和信保公司在企业申请受理、贷(保)前调查、分析决策、贷(保)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二)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改变出口回款路径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适时曝光。
(三)未如期足额收到货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在向企业追偿的同时,可敦促企业或按照约定直接向信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信保公司按照保单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损核赔。对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银行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