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业务流程管理办法敦化农村商业银行
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突出高效、快捷的优势~按照“统一规范、实用高效、审贷分离、独立审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不包括农户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户累计余额”指同一客户在敦化农商银行的各种信贷业务,不包括全额保证金和存单保单质押业务,余额与新增申请额之和。
第二章信贷业务审查
第四条总行直属各信贷业务经营中心、支行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报有权审查人审查。
第五条审查人员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需要补充材料或有条件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须在材料补充完毕或发放条件落实后报原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
第七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信贷业务内部资料是否齐全,房贷优惠
3.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与相关材料是否能够相互支持。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借款人与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抵,质,押物审查
1.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2,动产质押的~审查质物是否为合法取得且为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转让,
,3,审查抵,质,押是否经担保人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有权机构的
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担保贷款的类别、金额~担保的范围和授权代理人等,
,4,如抵,质,押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是否出具同意抵押,出质,的文件
并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2.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
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土地使用期内,
,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
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5,以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3.审查抵,质,押的有效性。
,1,为防止担保无效~严禁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一年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质,押手续,
,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取得房产证不足六个月的须由建筑施工商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方可抵押,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的~审查单据的真伪~票据背书转让连续性。
4.审查抵,质,押物价值。
,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
,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
,3,评估物与抵,质,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4,抵,质,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
,5,评估基准日是否接近抵,质,押的时间~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6,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的抵,质,押物价值是否科学合理,
,7,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分析。
5.审查抵,质,押率。
,
1,抵,质,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质,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质,押率应适当降低,  ,2,根据抵,质,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的确定抵,质,押率。
6.其他方面的审查。
,四,信贷政策审查
1.贷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业务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3.贷款额度测算是否合理、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是否符合敦化农商银行的相关政策。
,五,信贷风险审查
1.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2.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审查结论需客观准确。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应
及时将信贷业务申报材料退回经营部门,对申报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信贷业务~应要求经营部门补充完善,对审查同意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提交有权审批机构,人,审批。
第九条审查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材料或申请复议的
信贷业务~审查时限自再次提交之日重新计算。
第十条审查人员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有权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
第三章信贷业务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人,
(一) 信贷审批委员会。
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全行信贷业务的审批。信贷审批委员会可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审批。
,二,信贷审批小组。
信贷审批小组根据信贷审批委员会的授权进行信贷业务审批。
信贷审批小组由总行主管信贷经营的副行长、直属信贷经营中心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贷款审批部的总经理及专职审批人组成。
,三,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根据信贷审批委员会的授权进行信贷业务审批。
有权审批人分为:二级审批人、三级审批人、四级审批人和风控专员。
二级审批人由总行主管信贷经营的副行长担任,
三级审批人由总行直属信贷经营中心的总经理担任,
四级审批人由总行直属信贷经营中心的副总经理担任,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审批人员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
总行直属信贷经营中心和各支行对信贷业务审批人员
否决的信贷业务有异议的~可向信贷审批委员会申请复议。信贷审批委员会应对复议修正率偏高的信贷业务审批人员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审批实行一级终批制~由总行直属信贷经营中心和各支行将申报材料直接报有权审批机构,人,审批。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审批人员对所审批的信贷业务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审批观点和结论~严禁相互推诿~擅自弃权。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审批人员在审批决策时必须充分独立~不得受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人的非正常影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信贷业务审批人员的审批决策。
第十六条审批方式
信贷业务审批的方式分为单人审批、双人审批、会签审批和会议审批四种方式。
,一, 单人审批是指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授权的三级审批人、四级审批人独立对额度较小或风险较低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