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最新批复:⼩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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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
公告
《最⾼⼈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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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29⽇最⾼⼈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东省⾼级⼈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问题的请⽰》(粤⾼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适⽤范围问题。经征求⾦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属于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
三、本批复⾃2021年1⽉1⽇起施⾏。
情人节的歌⼀、⼩贷、保理等公司是否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最⾼法先后四次颁布规定,分别是1991年8⽉13⽇、2015年9⽉1⽇、2020年8⽉20⽇及2021年1⽉1⽇⽣效的四个版本。2020年8⽉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为四倍LPR。这对经地⽅⾦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贷、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产⽣了重⼤影响,按照当前⾏业风险及4倍LPR利率的最⾼上限,许多⼩贷公司将⽆法⽣存。
实务中,对经地⽅⾦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贷、保理等公司是否属于⾦融机构,争议很⼤。最⾼法
做出的(2019)最⾼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定⼩贷公司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在最⾼法本次批复前,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将⼩贷等公司的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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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东省⼈民法院向最⾼⼈民法院请⽰,最⾼法于2020年11⽉9⽇经审委会会议通过《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属于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于2021年1⽉1⽇起施⾏。最⾼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何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法律界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约定俗成的简称。本次最⾼法在《批复》中直接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属⾸次。该《批复》的全称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提到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是指2021年1⽉1⽇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前1991、
围问题的批复”,提到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是指2021年1⽉1⽇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前1991、2015、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新法替代旧法,已经废⽌。
山东大学网管会本《批复》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条第⼆款的解读。该款规定:“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此前最⾼法以司法判例的⽅式,明确了⼩贷公司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9)最⾼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法2007年3⽉23⽇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等级属于司法解释。本次通过批复的形式纠正了此前判例的观点,应以《批复》为准。
三、《批复》出台后,⼩贷、保理等公司是否应认定为“⾦融机构”?
在我国,⼩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机构的⾝份⼀直模糊不清,这些机构并未获批“⾦融许可证”,但⼜归地⽅⾦融监管机构管理。在监管⽅⾯参照⾦融机构标准,但税务及其他⽅⾯未能享受⾦融机构的同等待遇。此次,最⾼法在法律适⽤问题上赋予了⼩贷等公司⾦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希望监管部门尽快完善法规,给予⼩贷等公司合理的法律地位,更能促进⾏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批复》出台后,⼩贷等公司的借贷纠纷的法律适⽤问题
在《批复》颁布前,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将⼩贷等公司视为⾮⾦融机构。本次《批复》规定⼩贷等公司
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从⽂义分析,是否还存在“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否只是不适⽤“新解释”⽽适⽤“旧解释”?如前所
述,1991、2015和2020版司法解释被新法替代已经废⽌,不存在适⽤“旧解释”的可能。如果《批复》将“新”字删除,可能会更准确,也不容易引起误解。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利率上限,还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效⼒、刑民交叉、借贷证据、利息等问题,如果不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贷等公司的借贷⾏为适⽤哪部法律呢?
1、⼩贷等公司借贷纠纷适⽤哪些法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属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领域的解释。《民法典》第三编第⼆分编“典型合同”进⾏了相应规定,如第⼗⼆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第⼗三章规定了“保证合同第、⼗五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第⼗六章规定了“保理合同”。今后,⼩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公司的相应法律纠纷,应⾸先适⽤《民法典》相关规定。
2、⼩贷等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是多少?
《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贷等公司的不适⽤《民间借贷新规》,即不受4倍LPR上限的约束,是否就可以随意收取利息呢?最⾼法201
7年8⽉4⽇颁布《关于进⼀步加强⾦融审判⼯作的若⼲意见》(法发[2017]22号),该《意见》规定:严格依法规制⾼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以贷款⼈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和其他费⽤过⾼,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或者利息、变相⾼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
3、超过24%部分利息如何处理?
从《意见》的规定可分析:(1)其关于利息问题,《意见》精神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版)第27条第2款规定相同,即拆分成各种名义的收费均可能被视为收取利息,罚息、如砍头息、违约⾦、调查费、评估费、上门费等。(2)《意见》规定可对总计年化利率超过24%部分予以调减,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版的“两线三区”不同。“两线三区”规定,对于年化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利息,已经⽀付的不予退还,未⽀付的不予保护。《意见》规定“总计年化利率不超过24%”,是指整个计息周期内,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收取的总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即整个计息周期内,超过以初始本⾦为基数的24%/年部分利息,均不予保护,已付的结转本⾦或退还,未付的不予⽀持。
4、刑民交叉问题:
如果⼩贷等公司涉及⾮法集资等犯罪,应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998年4⽉9⽇颁布,修订版于2021年1⽉1⽇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4年3⽉25⽇,公通字〔2014〕16号)等规定执⾏。
5、《民间解释司法解释》(2021版)第17条规定必要时候法院可要求原告(债权⼈)出庭,应不适⽤⼩贷等公司。
5、《民间解释司法解释》(2021版)第17条规定必要时候法院可要求原告(债权⼈)出庭,应不适⽤⼩贷等公司。
非流主6、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版)第23条规定的“让与保证”(笔者个⼈观点,认为⾮让与担保),不适⽤⼩贷等公司的借贷⾏为。⼩贷等公司的借贷纠纷中的担保问题,适⽤《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