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市产妇休假的最新规定
一、女方产假:
(一)广东省(含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深圳)
1、一般情况: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78天
2、特殊情况最长(单胎难产):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30天难产假(规定3)=208天
(二)深圳市(仅适用于2017年3月21日之前已休产假的产妇)
1、一般情况: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78天
2、晚育: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5天深圳晚育假(规定4)=193天
3、特殊情况(单胎难产):98天产假(国家规定:见规定1)+80天广东地方奖励假(见规定2)+15天深圳晚育假(规定4)+30天难产假(规定3及5)=223天
二、男方陪产假:
十五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24日
修正,2017年3月21日废止)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
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
产假多少天2020年新规定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
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
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由上述条款可得,待产员工假期间应当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资,如考核工资是非奖励性工资,属于正常应得工资则应当一并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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