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正确写法]借条的写法

    借条的写法篇(1):小学语文习作例文教学计划
    教学目标
    懂得借条、收条和领条的不同用处,初步学会三种条据的书写格式,能区分这三种条据的相同地方和不同地方。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掌握三种条据的不同用处和书写格式。
    教学难点:实际应用时,内容要点的确定与文字组织。
    第1课时
    (一)教学目标
    懂得借条的用处,理解借条的写法,学写借条。
    (二)教学过程
    1.出示课题,交代学习任务。
    2.知道借条用处。
    (1)自读课文第一部分内容,并思考:
    ①谁向谁借书?借了多少书?为什么要写借条?
    ②写借条有什么用处?谁写借条给谁?
    (2)讨论小结
    3.掌握借条的写法。(格式和内容)
    (1)借助课文中借条范例,自读课文第二部分内容,想想:借条分几部分写?每一部分应写在什么位置?
    (2)边投影边讲解边讨论。
    ①映示“今借到”。讨论:写在什么位置?表示什么?
    ②映示“正文内容”。讨论:正文格式要求是什么?应写清哪些内容?应注意什么?
    ③说说正文的写法。
    ④映示“最后部分内容”。讨论:最后还得写上什么?写在什么位置?
    (3)小结。
    4.认识、书写大写数字。
    5.练习写借条。
    (1)修改有错误的借条。(投影片)
    今 借 到
    学校实验室烧杯10只,3月2日归还。
    实验员张红3月1日
    (2)根据下面内容写一张借条。(小黑板) 公司年会歌曲
    教室里有一张椅子损坏了,劳动委员王新刚向学校总务室主任借一把锯子,一把榔头。借用日期12月20日,准备第二天用好后归还。
    ①学生各自仿写。
    ②集体交流评议。
    ③学生自我订正。
    借条的写法篇(2):最新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范文3篇
    最新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某某乡村某组,身份证号:
    上诉人:王某玲,女,汉族,1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某某之妻,住汝州市某某乡村某组,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张某杰(原审原告),男,汉族,1某某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某某办事处某某街南拐某号。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李某步,男,汉族,1某某4年5月2某日出生,住汝州市某某小区某某单元某楼某户,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焦某霞,女,汉族,1某某4年某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某某小区某某单元某楼某户,身份证号: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4年4月11日作出的(3)汝民初字第1某某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3)汝民初字第1某某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玲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杰的全部诉讼
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某杰与李某步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李亚男和王祖蓝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某步向原告张某杰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某杰向李某步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1]442号)第31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
、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元现金的义务,就应当就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提供了借款协议,这只能证明借款协议成立,并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四万元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约定款项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原告仅仅是提供了借款协议,没有提交借条或者汇款凭条等表明出借人张某杰已交付借款四万元的证据,一审法院却仅以借款协议此认定借款借款属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张某杰无法提交借条有可能存在借款已归还,借条被李某步收回的事实,而借款协议往往有一式两份或多份的情况,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借条,将有可能导致一笔借款讨要多次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我方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不置可否,明显不能让人信服。二审法院应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某某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某杰处。”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协议中第四条“4.乙方自愿以房产小车豫DL4某某号车辆抵押给甲方。如逾期违约,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财产,甲方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是
无效的,甚至连车和证件也没有交付,一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车质押在原告张某杰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借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债务人(李某步)提供的豫DL4某某号车辆的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保证人王某某、王某玲、焦某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原告方又否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李某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某某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某杰处。”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李某步的豫DL4某某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某杰处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判决以该质押物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在判条中没有任何显示,让我们几个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
律规定,从而导致错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某某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年七月十日
    最新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1某某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第三建安公司经理,住某市某区莲宝路1某号院1某号-1室,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六圩行政村杨村自然村22号,身份证号: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3年1月1某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3)海民初字第52某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性错误,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的刑事涉法行为;
    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周某某诉称:被告付某某于2年某月2某日以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周某某处借款45元,约定2年某月2某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当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年某月份经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归还了元借款,剩余43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偿还借款4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事实不符。
    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的犯罪行为,借条的内容并不是被上诉人周某某所写,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书,上诉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和恐吓中被迫签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没有向付
某某支付45元人民币现金。付某某确实对借条中载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45万元整,还款日期某月2某日”内容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义务,但是在原审的庭审中证人黄志德、刘仁财的证人证言明确的表明;涉案借条系被告付某某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书的欠条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竟超越职能管辖范围,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某某条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审判决。某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某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正确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某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提出司法建议,将本案移交给海淀警方立案侦查。
    二、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本案借条形成的过程和因果关系
    周某某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借条内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写,签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签。该借条形成过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实际出借任何款项。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受理费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3)某民初字第52某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3年2月23日
    最新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某5某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某、、。电话: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某某、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3)、、法民一初字
第某、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3)、、法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魔兽世界怎么安装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
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3、、法民一初字第某、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3年3月某日),、、(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并且从“2年11月某日或某日1某时许就去了,、、、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从、、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某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书写借条的事实。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某某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
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第1某号)第二条规定:“、、、、、、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某条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
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崔永元抑郁症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3、、法民一初字第某、号、3、、法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部分账款
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佟丽娅嫁了大人物
科学计算器使用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 份,每份 页;
    补充证据一式 份,每份 页。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