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鑫、邱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筇怎么读
【审结日期】2020.08.21 
exo鹿晗【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代军蒋濒张波 
【审理法官】成代军蒋濒张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鑫;邱杰 
【当事人】邓鑫邱杰 
【当事人-个人】邓鑫邱杰 
【代理律师/律所】张胜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胜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胜喜徐建民 
罗惠美【代理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邓鑫 
【被告】邱杰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邱杰对上诉人邓鑫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邓鑫二审提交了新的还款证据,被上诉人邱杰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简易程序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鑫二审提交了新的还款证据,被上诉人邱杰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借款利息的认定,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方面的其他上诉理由,因不构成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邓鑫的部分上诉请求因其二审提交了
新的证据而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    二、邓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邱杰借款共计人民币23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邓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邱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教师节是哪天2022-08-24 00:01: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0日,邱杰通过自己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62×××85账户向邓鑫持有的招商银行62×××62账户转款2400000元。同日,邓鑫向邱杰
出具了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协议,兹借到邱杰,用途(经营周转),款类(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元整。借出人邱杰,借款人签名:邓鑫,借款人身份证号码13xxx86××××××××。借款日期2017年01月10日"。借条上同时附上了邓鑫身份证复印件并有签字捺印确认。借款后,经邱杰多次催收,邓鑫没有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邱杰给邓鑫提供借款,有邓鑫签名的借条及银行转款记录为证。邓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邱杰主张邓鑫支付利息,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出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邓鑫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的相关诉权。    综上,邱杰请求邓鑫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邓鑫于十日内偿还邱杰借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及利息(利
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00元,由邓鑫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邓鑫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邓鑫提交的证据: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两份,拟证明邓鑫于2019年4月8日向邱杰转账还款80000元(分两笔转出,一笔30000元,另一笔50000元)。被上诉人邱杰质证认为,认可邓鑫已偿还邱杰8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邱杰对上诉人邓鑫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定邓鑫尚有借款2320000元未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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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邓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使邓鑫丧失了参诉权利。一审期间邓鑫的手机被其妻子控制,致使一审法院无法与邓鑫取得联系,故一审法院是以公告的方式向邓鑫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本案一审在2020年2月22日作出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裁定,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开庭时间应当在2020年4月22日之后,但一审审结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二、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因邓鑫未到庭参与诉讼,邓鑫未能向法院提交已返还被上诉人邱杰80000元的依据;三、一审判决适用逾期利率6%错误。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    综
上所述,上诉人邓鑫的部分上诉请求因其二审提交了新的证据而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邓鑫、邱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6民终1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鑫因与被上诉人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邓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使邓鑫丧失了参诉权利。一审期间邓鑫的手机被其妻子控制,致使一审法院无法与邓鑫取得联系,故一审法院是以公告的方式向邓鑫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本案一审在2020年2月22日作出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裁定,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开庭时间应当在2020年4月22日之后,但一审审结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二、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因邓鑫未到庭参与诉讼,邓鑫未能向法院提交已返还被上诉人邱杰80,000元的依据;三、一审判决适用逾期利率6%错误。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