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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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怎么取消快捷支付2020.03.09 
【案件字号】(2019)桂01民终18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电脑wifi设置【审理法官】覃若鹏覃斯罗晖 
【审理法官】覃若鹏覃斯罗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黄堃;戴育云;刘业英;莫丽秋;袁建家;戴育卿;陆文华;戴育辉;戴华 
【当事人】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黄堃戴育云刘业英莫丽秋袁建家戴育卿陆文华戴育辉戴华 
【当事人-个人】黄堃戴育云刘业英莫丽秋袁建家戴育卿陆文华戴育辉戴华 
【当事人-公司】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宁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王鹏顺广西程和律师事务所;苏潇莉广西程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宁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王鹏顺广西程和律师事务所苏潇莉广西程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宁王鹏顺苏潇莉 
【代理律所】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广西程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李晨范冰冰分手了吗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黄堃;戴育云;刘业英;莫丽秋;袁建家;戴育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
被上诉人四方公司减资是否依法有效的履行了通知义务?其股东应否就减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企业借款保证合同》、《企业借款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均加盖有信义公司与四方公司的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可以认定订立合同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进行发放借款和接收还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至于四方公司称案涉合同由于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区金融办")审核批准,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合同应属无效。考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拆借需报批备案的法律依据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的法律位阶,该《意见》为自治区政府发布的管理性、指导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虽然本案两家小贷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均未向广西区金融办申请审核批准,违反了该《意见》的有关规定,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案涉合同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四方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四方公司尚欠信义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借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3月至四方公司实际清偿之日
止,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公告,同时满足两种通知方式,才属于完全履行通知义务。本案中,四方公司减资的行为仅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信义公司,属于履行通知义务不当,导致信义公司对四方公司的减资行为未及时知晓,丧失了要求四方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虽然四方公司主张与信义公司一直保持密切合作,但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不能免除减资行为所产生的通知义务,故信义公司要求四方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尚欠借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岩的词语【裁判结果】一、维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黄堃、戴育云、刘业英、莫丽秋、袁建家、戴育卿、陆文华、戴育辉在被上诉人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减资范围内对
尚欠上诉人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04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4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黄堃、戴育云、刘业英、莫丽秋、袁建家、戴育卿、陆文华、戴育辉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06: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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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民终18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某某金湖帝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049701。
     法定代表人:陈贞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四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A座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4008657W。
     法定代表人:戴育云,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