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种的分类有哪些
1.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产流转额和⾮⽣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所得税:⼜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等税种)。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所拥有或⽀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按课税对象分类的⼀类税(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
·⾏为税:是指以纳税⼈的某些特定⾏为为课税对象的⼀类税(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类税(如资源税、⼟地增值税、耕地占⽤税和城镇⼟地使⽤税等)。
2.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地税税种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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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类税。从量税实⾏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地使⽤税等。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定⽐例计征的⼀类从价税实⾏⽐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较合理。如我国现⾏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个组成部分的—类税。如我国现⾏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个组成部分的⼀类税。如我国现⾏的增值税(⽬前商品的价税合⼀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3.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征收为标准分类:
·正税: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附加税:是指随某种税收按⼀定⽐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所得税。该项缴纳
的地⽅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4.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配权限分类: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或由地⽅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配使⽤的⼀类税。如我国现⾏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般收⼊较⼤,征收范围⼴泛。
·地⽅税:是指由地⽅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的⼀类税。如我国现⾏的个⼈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税⽬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筵席税已经失效)。这类税⼀般收⼊稳定,并与地⽅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政府共同拥有的⼀类税。如我国现⾏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的共同利益。
5.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实物税:是指纳税⼈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交纳的—类税。如农业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以货币形式交纳的⼀类税。在现代社会⾥,⼏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6.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征收的各税。
·涉外税种: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7.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例税:即对同⼀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例征税的税种。
·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逐级提⾼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是对每⼀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8.按征收管理的分⼯体系分类:
·⼯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从事⼯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为纳税⼈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指进出⼝关税,以及对⼊境旅客⾏李物品和个⼈邮递物品征收的进⼝税。
注:⽬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为25%(《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1⽇起施⾏。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13⽇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同时废⽌)。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是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