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类的一般方法:
  1根据征税对象的属性,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与行为目的税
  2根据收入归属不同,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3根据税收地位的不同,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
  4根据计税的标准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5根据计税价格,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税收分类的特殊方法:
6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交换只是偶有发生。因此,那时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的分配,还只能是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的分配,从而用于缴纳税收的也
只能是实物。国封建王朝的税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就是规定以谷、绢、麻等实物来缴纳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用价值的分配和价值的分配逐渐分裂为两个独立的过程,于是,货币税也相应出现了。在中国,货币起初还只是限于用来缴纳各种次要的杂税,正税仍旧采用实物税。自从明朝开始实行正税折银征收以后,中国货币税的基础才正式奠定了下来。近代世界各国,都已普遍实行了货币税,只是在战争时期或者在主要粮食商品尚不够充裕的特殊条件下,才对少数税种规定用实物形式缴纳。如中国的农业税曾经长期实行实物征收。实物税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没有货币税所具备的有利于财政统一结算、方便众缴纳和避免运途损耗等优点。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货币税代替实物税,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现今各国的税收基本上是货币税。税收从征收实物逐步转变为征收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会越出商品流通领域,赋税、地租等就由原来的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生产者在交纳货币税时,只是货币单方面的转移,不发生商品和货币换位的情况,不表现商品的任何形态变化。因此纳税人要用货币交税,就须出卖自己的产品变为货币。这只有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办
到。实行货币税有利于国家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纳税人的缴纳,有利于避免实物途中运输损耗和运输不便,减少征收费用,还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7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经常税指国家每年依照税法连续课征的税收,在未经立法程序废止以前,年年连续征收。税款主要满足国家正常情况下的财政支出需要。经常税的主要特点是:持续时间较长或很长,基本法规比较稳定,开征与废止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我国现行税制对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课征的大多数税种,都属于经常税。
  8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特别目的税在各国的形式和地位不一样,但大多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目的十分明确,其课税的实施成效往往不以财政收入多寡而定,而要以它的目标实现程度来判断。如烧油特别税收入的减少,标志着烧油改烧煤的进程加快,这正是征税的目的;2、税种开征的特殊政策目标实现后,就可根据新的情况相应停止征税,较为灵活,而且征收范围比较狭窄;3、征税方式和调控对象往往具有特殊性,有着其他税种难以代替的作用;4、政策性强,有的
操作技术较为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大。所以,运用特别目的税实现国家调控目标,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9根据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
对物税亦称物税、客体税,“对人税”的对称。早期的对物税着眼于物,将人的关系排除在外,如对财产征税、对商品征税等。现代意义上的对物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物税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人情况,以课说对象的收益额、流转额、数量、外部特征对课税标准,依课税对象的不同设计税率。侧重于物的因素进行课征的对物税,特别强调注重某种物的存在。
对物税的优点在于:征税面宽,税源大;对商品经济活动可以进行多方面的调节;征收简便,对象明确。  
对物税的不足在于:贫富负担同等的税收,有失公平;税收收入受经济影响波动大,不够稳定;在实行价内税时,如若税负不当,还会影响物价。   因此,对物税应选择大宗、固定、
易于课征的物品征税,以求得收入的普遍和充分。也可选择奢侈物品,按较高税率课征,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从各国来看,对物税主要为各种间接税和个别财产税,包括货物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
对物税的主要特征有:   (1)在课税原理上,对物税表现为一种由物及人的过程。即首先指向某物,然后才涉及与该物有一定连结关系的私人。   (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物税仅以物的价格、金额或数量为准,而不考虑与该物存在归属关系的私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因素。
  10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单一税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单一税率。就是对企业或个人所得按单一税率纳税,它通常设置一定的免征额,免征额之内的部分适用零税率,超过免征额的部分适用单一税率。二是消费税基,它是对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征税,即在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的部分免税,对其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毛收入减去各类成本费用和投资之后的余额,工薪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各类补助金之和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三是税收中性,它取消全部或大部分税收优惠,其目的就像通常所说的“统一
”或“拓宽”税基,“平整竞赛场地”,使税制更加中性。面对广泛的税基和单一税率,纳税人的替代选择空间极为有限,他们站在同一税负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复合税,又称混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复合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这种税制有利于为政府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发挥各种税的不同调节功能。现代各国普遍采用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也是复合税制。  复合税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广辟税源,能够充分而有弹性地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便于发挥各个税种特定的经济调节作用,可以全面体现国家政策;征税范围较为广阔,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目标。   主要缺点:从价税额与从量税额的比例难以确定。
  11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配赋税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应征税款总额,采取向纳税人或课税对象摊派税款的方式所征收的税;定率税是依据一定的课税对象和预先规定的税率计征的税种。
  配赋税的优点是能保证预定财政收入的取得;征税办法简单、数额明确;便于在战争等非常时期迅速筹集国家急需的资金。其缺点是摊派征收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争执和矛盾;税收
负担难以公平合理;容易发生层层加码,导致税吏中饱私囊不能使税收额随经济的升降而增减。因此,配赋税有悖于现代税收原则,各国多已不再采用。
  定率税的特点是:定率税实行依率计征,比较科学合理;能使征纳双方对在事先知道应征或应纳的税额,防止纳税人的投机心理,也便于征纳双方互相监督;在公布税率前,对各个纳税人一视同仁,较为公平;税收收入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兼顾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别是有利于贯彻国家政策;依法定税率征税,符合现代税法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可以使国家与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干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共同遵守。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所有税种都属于定率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各个税种,分别对商品和劳务服务收益、所得、财产、特定行为按照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税额,也都属定率税。
  12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
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13依据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相对应:间接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从而只是间接地以公众为征税对象。间接税包括销售税,还有对财产、酒类、进口品和汽油等所征的税。地税税种及税率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
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直接税也有缺陷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
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为间接税。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间接税既然以流通中的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并且又存在税负转嫁现象,则间接税不仅无法根据私人的各种具体情况决定纳税能力,而且极易造成税负累迟现象。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