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30 
杨坤与丁丁
【案件字号】(2022)藏04民终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央宗达娃玉珍李敏 
【审理法官】央宗达娃玉珍李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李顺华 
春节快乐祝福语
【当事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李顺华 
【当事人-个人】龙强李顺华 
【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海军西藏海和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海军西藏海和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海军 
【代理律所】西藏海和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顺华 
【被告】龙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六名证人的陈述,可证实案涉借款的部分款项虽来源于龙媒公司,但系受龙强指示转款的事实。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对马勇、李东为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案涉两份债权凭证《借条》,均载明了向龙强个人借款的事实,且二审出庭证人均陈述系受龙强指示转款,因此能够认定龙强具有债权人资格,系本案适格主体。二局第二工程公司认可李顺华曾任及李东后任第三项目部经理,则该二人均为受公司授权履行项目部管理职责的人员。结合出借款项并未转入李顺华个人账户及上述转款对象和转款用途的认定,龙强作为出借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实际借款人系第三项目部,因第三项目部系二局第二工程公司为承建工程设立的临时机构,。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特别授权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关于龙强是否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两份债权凭证《
借条》,均载明了向龙强个人借款的事实,且二审出庭证人均陈述系受龙强指示转款,因此能够认定龙强具有债权人资格,系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在卷龙媒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故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虽认定龙媒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当,但借贷合同系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借贷合意,不应片面以龙强出借的款项来源认定实际债权人。故,一审法院认定龙媒公司类型错误,但二局第二工程公司以出借资金来源于龙媒公司为由主张债权人为龙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龙强为实际出借人,主体适格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此地无银三百两什么意思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2021)藏04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2021)藏04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3.85%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四、驳回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预
歌曲《父亲》歌词交),由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17:24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藏04民终102号
天佑一个月能赚多少钱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