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6.23
【字 号】辽地税[2005]76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2005]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抓住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充实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强化部门配合,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扎实推进。
  二、各级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房地产交易场所,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可结合本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程序。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省局。省局将选择部分市
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略)
  2、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表(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税源控管,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征收窗口,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要以房地产交易场所的契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为基础,设立具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职能的征收窗口。市级设立的征收窗口,由市级主管契税的科(处)负责业务指导和部门协调;县级设立的征收窗口,由县级主管契税的科(股)负责业务指导和部门协调。
  征收窗口的工作职责:负责征收二级市场房地产交易转让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负责征收房地产交易买方的契税和印花税;负责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和存量房销售专用发票;负责收集传递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有关纳税信息等。
  二、规范征管程序
  征收窗口以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纳税信息传递、税源监控为两条主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分别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诸税种一体化管理(见附件1)。
  (一)纳税申报
  1.转让或承受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资料(见附件2),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应提供的纳税资料。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房地产政策的变化,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提供的纳税资料。
  2.对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核批准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凭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审批手续和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转让房地产者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承受房地产者应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
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存量房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存量房销售专用发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
  各级房地产税收征管机关,要充分掌握各税种基础信息,加强各征收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实现各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
  (一)信息传递的内容及程序
地税税种及税率  1.各级征收窗口要将整理、审核后的相关纳税信息,以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动所在地的县级为单位进行信息整合,以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转移为项目进行信息分类。
  2.各级征收窗口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房地产转让方、承受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定期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并由税源管理部门逐级将信息传递给所属税政部门和征收部门。
  3.各级征收窗口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税收相关信息,实行规范化和档案化管理。
  4.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个案需要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征收窗口要及时予以提供。
  5.各级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要定期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各级征收窗口。
  (二)信息传递方式
  各地要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化征管条件,并根据信息量大小,信息储存方式等情况,利用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形式传递信息。
  四、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各地要充分利用房地产税收的征管信息,加强各环节的税收征管。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
任人,跟踪审理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建立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体系。
  (一)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和国土部门的地籍信息,监控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源。
  (二)利用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信息,监控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
  (三)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经济利益、缴纳契税等信息,与开发成本、费用、销售等情况比对和纳税评估,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
  (四)利用契税征管获取的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监控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的税源。
  (五)利用契税征管提供的承受新建商品房、非普通住宅、门市房、写字楼、宾馆、酒店等信息,加强对装饰装修业、物业管理和房屋出租的税源监控。
  (六)利用房地产转让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监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和纳税人变化情况。
  (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采取举报奖励、委托代征、查实产权产籍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税源监控。
  (八)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利用征管信息化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市、县级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