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税种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制纳税人和限制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拥有住所的称无限制纳税人,就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在德国非定居者称为限制纳税人,仅就自己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课税范围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综合计征的办法。个人所得征税对象包括七种所得:(1)农业、林业所得;(2)营业所 得;(3)独立劳动所得,主要是自由职业所得;(4)非独立劳动所得,包括工资、退休金等;(5)资产所得,包括利息、分红等;(6)租赁所得,指不动产 和各种权力的租赁所得;
(7)其他所得,指终身劳保津贴、投机行为所得、出租动产所得。
(三)税率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 率,起征点单身为年收入4536马克,已婚者为9072马克。非限制纳税义务人缴税适用税率在22%-56%之间;限制纳税义务人缴税适用税率在 25%-56%之间。
(四)征收方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历年制,采用个人申报法。但对工资、股息等所得刚采用源泉课征 法。纳税人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10日前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公司所得税
(一)纳税人
公司 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分为无限制纳税人和限制纳税人两种。其划分依据是法人的业务管理所和总机构所在地。凡在德国境内的公司、产业合作社、财团及公共团体,不 论其性质是国营、私营还是国家同私人合营,均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凡总机构和业务管理所不在德国境内的,仅就其在德国境内的所得课征公司所 得税。
(二)课税范围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和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某些公司如公 益事业、公共事业、福利企业等取得的所得可以免税。
(三)税率
公司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非限制纳税义务人的公司纯利润总额按 50%税率征收,已分配利润按15%征收;限制纳税义务人和其他法人,税率为49%。对不同企业实行税率优惠。
(四)征收方法
公 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采用申报预缴制度,具体办法与个人所得税基本类似。
三、贸易税
(一)市政贸易税
市政贸易税是根据 联邦法律授权征收的,市政府只有权决定用于计算所得贸易税和资本贸易税的地方税率因素。
贸易税在计算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贸易税自身税额 时,都可以扣除。所以实际税负比名义税负低,贸易税直接对合伙企业征收,而不是分别对合伙人征收。
(二)所得贸易税
所得贸易税税基是对计征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进行适当的调整之后形成的。合伙及独立业主有36000马克的免征额,联邦的基本税率是5%,另对在 德国东部各州有管理场所的合伙及独立业主附加1%-5%的税率。
各州对税额计算规定有不同的贸易税系数,该系数由12%到20%(柏林为 9%)。所得贸易税税额即为基本税率乘以应税利润,再乘以贸易税系数。
(三)资本贸易税
资本贸易税的税基是在净资产税税基进行一 些调整后的结果。其内容与上述计算贸易所得税的调整内容相同。
从事国际商业航运的企业适用较低税率为0.2%,免征额为120000马克。州 另外还可征收地方附加税,税率一般为1%。
四、预提税
对居民及非居民所得的以下几种收入计征预提税:雇佣收入、股息及利息、租金 及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艾学艺术及类似劳务收入。
(一)雇佣收入
雇佣收入一般实行源泉预提税,即征收工薪预提税。如果雇佣者的 所在地、习惯性居所、管理机构、常设机构、常设代表处在德国,则其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须在支付工薪时缴纳预扣税,并寄给当地税务机关,所预扣税款反映在 雇员的工资卡上。
拥有10人以上雇员的企业雇主必须在年终时对其雇员全年的工薪按年税率表进行重新计算(包括雇员当年在其他雇主处服务时所缴 纳的预提税)。若雇员的预扣税额超过重新计算的税额,超过部分可得到退还。
(二)股息和利息
居民公司及其他法人所支付的股息及类 似收入要征预提税。
1.借出者分享借火者利润的贷款利息;
2.典型的隐性合伙利息;
3.借火者除支付固定利率利息 外,另与借出者分享利润的可转换债券利息。
标准的预提税税率为25%,税收协定对非居民规定有更低的税率。 正常贷款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几种证券利息不征预提税,时非居民更不征税(但抵押贷款利息对非居民仍征税)。
(三)租金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收受的动产租金收入和由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所带来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适用25%的预提税。
在税收协定中对上述收入 或者免税,或者适用较低税率。劳务及管理费免征预提税。
非居民不动产的租金实行申报制而不是预提税。
(四)董事费
居 民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董事费应纳30%的预提税,税收协定则另规定有较低税率。
(五)文学艺术等类似收入 非居民艺术家、运动员、音乐家、演员、记者等取得的在德国的职业收入适用25%的预提税。有的税收协定则另有规定。
商品课税
商品课税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进口亚等工商活动的企 业主。
(二)课税范围
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是商业销售或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企业主在国内进行物品交易、企业主自用消费、进口物品交 易等取得的收入。
(三)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前者为对某些行业的优惠税率,适用这一优 惠税率的行业包括农业产品及饲料、食品、书籍、报纸、版面、新闻、医疗、文化、慈善及温泉营业等。
(四)征收办法
增值税的征收 采用申报预缴制度。企业主在下月10日以前提出本月份的交易额及预定申报表,并自行计算缴纳预缴税款。年终时,提出纳税申报书,据此汇算清缴。对纳税额低 于2400马克的纳税人,可改为按季申报预缴。
二、营业税
营业税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其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8%,是地 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经营的企业和部门,计税依据是工商企业利润、资本总额(包括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及支付工资 总额三项。税率由联邦统一制定,按利润征收的税率为5%,按资本总额和工资总额征收的税率为2%,并规定只有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才按规定税率征收。此外,地 方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加成征收:加成比例各地高低不一。例如,按企业利润征税的部分,除按统一税率征收5%外,慕尼黑市加征4.5%,杜塞尔多夫布加征
2.9%。
三、不动产交易税
不动产交易税是对不动产出售与转让类似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2%。税基为不动产的应税申报额。
财产财产课税课税课税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
地税税种及税率德国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的税务处理方法相同。除个别情况例外,遗产税和赠与税的 税务处理方法相同。
若死者(赠与者)受赠者(受益人)在死者死去时(或赠与时)是德国居民,则对其捐赠的国内外财产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若死 者(赠与者)、受赠者(受益人)都不是居民,则仅就 国内财产征税。
税率分为九个等级,它是按接受者与死者(赠与者)的血缘亲疏关系确定的。
二、净资产税
净资产税是对居民公司、个人的净资产,以及非居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
1. 公司。公司净资产税的税率为0.6%,其税额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及贸易所得税时是不能扣除的。
2.居民公司。对居民公司而言,其税基是公司经营 资产净值超过125000马克的75%。但其估价原则与计算的所得税有很大差别。1964年所制订的关于不动产的估价规定,对其现值必须乘以1.4,如符 合有关规定,在德国及国外所拥有股份的10%以上可以得到扣除。有关税收协定还规定有其他扣除项目。
3.非居民公司。在德国的不动产,外国公 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以上股份的德国公司的股份,在德国的常设机构及代表处,在德国经营中使用的专利及其他资产等都征收预提税。
4.个人。 个人与公司的适用规定类似,但税率为0.5%。居民个人的各种财产享有一定免税额(家庭直系成员每人7万马克)。但所纳净资产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 除。
三、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由市政府按年计征。税率视不动产种类及位置不同而不同,范围为0.5%-1.4%。
农、林 业用不动产适用特别规定。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
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 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
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 法的制定
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 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
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 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 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 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 率,平均降低15%。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1958年,实行"分开"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 系奠定了基础。1968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1970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 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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