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02
【字 号】穗地税发[2005]220号
【施行日期】200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2005年9月2日 穗地税发[2005]22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局《废止与失效文件管理程序》(QP-4203)的要求,市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已失效或已被新的文件代替的19份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和5份规费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清理时间:2005年8月11日 
地税税种及税率
税种
序号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发文日期
清理内容
清理意见
依据和理由
备注
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84号
1998-11-5
一、(四)关于自营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
  的问题。目前,我市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除邮政部门邮政快递外,还有民航快递、铁路快运及中外合资(独资)等企业,对于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税法已经明确,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非邮政部门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考虑到这些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实际是一种快捷运输业务。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二点第(二)款有新规定
 
营业税
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82号
1998-3-28
七、关于如何确定一次性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有些企业如寻呼台、广告公司等采取一次性收费的形式取得劳务报酬(有的同时开出发票等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但分若干月(次)为客户提供劳务。在财务处理上,是先把取得的收入记入往来帐户,待每月(次)提供劳务后才把收入从往来帐户结转到经营收入帐户。对上述核算方式的应税收入,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上述的一次性收入,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因此,不论其是否结转经营收入帐户,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计算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点有新规定。
按照16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营业税
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40号
1998-12-10
第二条关于教育劳务的征收问题第2点: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员提供教育劳务时取得的各项书簿费、学习费、杂费、膳食、住宿的收费以及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但如果学校把饭堂、宿舍的业务转交给校办企业经营,而这些经营分别属于“饮食业”、“旅店业”的征税范围,是不能给予免税照顾的项目,应照章征收5%的营业税。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有新规定
 
营业税
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84号
2003-4-23
全文
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有新规定。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14号
2000-8-2
全文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今后发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的营业收入可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营业税
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52号
1996-9-23
五、关于各类永久墓园销售目的取得各种收入的征税问题。目前,一些单位独资或与其他单位合办建成了一些永久墓园,这些单位建成永久墓园后,除销售墓穴外,还一次性收取永久管理费,落葬费及销售各种殡葬用石或雕刻石碑等。对永久墓园上述各种收入,除管理费、落葬费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视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外,销售墓穴及随墓穴一起销售的石碑(不属殡葬服务)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有新规定
 
营业税
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地税发〔1997〕236号
1997-10-14
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据了解,电力部门(包括各区农电所)将上级拨款或提留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农电提成等专项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整改工程,这些工程一般是由本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施工,属于电力部门的自营工程。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点“如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其承担所隶属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安工程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凡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电力、通信、煤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自营工程,不分建设资金来源,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自营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60号)有新规定
 
营业税
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82号
1998-3-28
二、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煤气初装费征税问题。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1995〕221号)精神,对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可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出《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对煤气公司将管道煤气安装工程分(转)包给他人的,可以工程总额扣减支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有新规定。
按照16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个人所得税
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26号
1999-4-20
全文
废止
被《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44号)代替
 
个人所得税
1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25号
1996-8-20
全文
废止
同上
 
个人所得税
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穗地税发〔2000〕472号
2000-11-9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包括非社员身份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个人按月领取的预支工资,应在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劳动分红后,合计其预支工资和年终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如当年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当月应预缴税款=(当月领取的预支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预支工资和劳动分红/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预缴,年度终了个人领取劳动分红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
  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所列内容废止
同上
 
个人所得税
1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穗地税函〔2002〕154号
2002-8-16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
  (一)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二)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度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三)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所列内容废止
同上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3
广州市委市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穗字〔1998〕21号
1998-10-30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所列内容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不符。
该文件我们曾上报市政府清理但他们遗漏了,在此补列。
房产税
14
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49号
1991-3-24
企业安置残疾人和贫困户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所列内容废止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第二条有新规定
穗地税发〔2005〕90号转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农业局
《关于给予我市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减征2004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照顾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173号
2004-7-30
全文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穗地税发〔2004〕117号
2004-6-1
全文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219号
2002-7-26
全文
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
 
城市房地产税
1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外函〔1998〕034号
1998-10-9
全文
废止
与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
 
城市房地产税
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的规定
穗地税发〔2003〕120号
2003-5-27
关于一般政策性减免审批内容(包括第一条审批权限的(一);第三条审批程序的(一)的第1点;第四条审批时限的(一)的第1点等内容
所列内容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
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