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全面推开已两年有余,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二次转型即扩围问题提上了日程。理论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包括商品和劳务流通的所有领域和环节,但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其征税范围受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体制、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增值税的扩围应基于国情基础上,且与其他改革相配合,分布实施,稳步推进。
关键词: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地税税种及税率
目 录
一、增值税概念 1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 1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评价 1
二、现行增值税制的问题 2
(一)征税范围及对象模糊 2
(二)与其他税种交叉并行 3
(三)事务操作困难 3
(四)行政职能交叉混乱 4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 4
(一)现行税制需求 4
(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 4
(三)基层征收操作需求 5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文献综述 5
五、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影响因素 6
(一)经济发展水平 6
(二)财政体制 6
(三)征管能力 7
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增值税征税范围借鉴 7
(一)国外两种代表模式 8
1.法国的模式 8
2.新西兰模式 9
(二)国外经验借鉴的思考 9
七、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建议 10
(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10
(二)加大力度进行税制改革 11
1.改革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 11
2.科学设置税率 11
3.配套改革消费税政策 12
4.基层操作改革 12
引言
增值税概念最早由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A dams)1917年提出,是以货物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直至2009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现行的流转税制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对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的扭曲现象。流转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税对象的问题,因此,全面推进增值税范围改革迫在眉睫。
本文在简述我国现行增值税对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及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扩大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可行方式。
一、增值税概念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
从理论分析可看出:增值税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包括农林牧、采矿、制造、建筑、能源交通、商业和劳务服务等行业,还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但将整个第一和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劳务及第二产业中制造的不动产等都排除在实际的征税范围之外,使实际征税范围远远小于理论上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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