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5
∙【字 号】苏州地税发[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8〕64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地税税种及税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和税收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税案件的内查,涉税案件的外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
第四条 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监察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稽查局局长为副主任,涉及检查工作由相关处室配合。一案双查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市区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市区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各党组局一案双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党组局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市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系统一案双查工作。
第六条 各党组局也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一案双查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内查范围
第七条 稽查局在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偷税,且漏征少征税款额度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相关税种案件内查标准: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营业税被查补税款金额合计(包括稽查预告查补金额、上级稽查部门组织案件复查查补金额,下同)超过50万元,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的比例在10%以上的案件;
企业所得税被查补税款金额合计超过50万元,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的比例在10%以上的案件;
个人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被查补税款金额合计超过50万元的案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单项税种被查补金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
(三)查补金额虽达不到本条(一)、(二)规定的标准,但在案件检查或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内查内容
第九条 内查主要检查地税机关、地税人员日常税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的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发票种类的核定和提供、减税、免税、退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备案)、欠税管理、其他涉税审批(备案)和管理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地税人员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行为;是否存在索要纳税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帮助纳税人逃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参与纳税人赌博行为;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有其
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行为;是否存在地税人员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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