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摘要:地方税收体系是一国政府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地方财源,保证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可以配合中央政府的特定宏观调控目标,引导地方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地方特,促使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要与时俱进,持续创新才能保证地方经济的活力和繁荣。从我国税收体系的现状出发,浅显地分析了我国的税收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及建设高效税收体系的意义。 
    关键词:税收体系;主体税种;财政分权 
    1现阶段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 
    (1)地方事权与财力不匹配,地方税收入总体规模过小。按照国际惯例,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地方税占GDP和税收总额的比重一般在7%和40%以上,而我国所占的比重仅为4.69%和35.8%以下,总量过小。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中,也就是财政支出并没有随财政收入的下降而下降,一直稳定在70%左右的支出水平波动,使得分税制改革后的地方财力大幅度下降,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收费、基金等形式。来筹措地方财源,损害地方经济的运行效率。 
    (2)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较小,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趋弱化。一般来说,地方税收
是地方政府的主体财政来源,具有强制、无偿、固定的特定,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但是我国运行的实际是地方税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逐年下降,只能服务于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财力来为地方提供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地位下降,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渐弱化,不利于政府整体的运行效率。 
    (3)税收对经济增长反应滞后,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弱。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政稳定经济和合理配置资源职能的杠杆工具。但是当前地方的税收体系缺乏弹性,不能实现税收的经济职能,也不能有效地引导市场行为,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地方税收收入的下降,增强了对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依赖,以及开征基金、增加收费项目侵蚀地方税税基,从而进一步缩减地方税收入规模,扰乱正常的国民经济分配秩序。 
    (4)地方税征管成本过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符。主要体现在管理缺位、稽查偏位、执法错位、征收变位等方面。  地税税种及税率
    2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尽管分税制改革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发挥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提高了“两个比重”的改革初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本确立,世界范围内的减税趋势,
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国际竞争挑战,我国需要为市场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因此,在新世纪掀起了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基本原则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而作为税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税制,也要作出相应的变革,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国内外新形势,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拓展税基,涵养税源,降低税率,完善地方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有竞争性的市场税收环境,既要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需要,同时也要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为地方经济持续、快速、良性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保障。 
    (2)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地方政府事权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收体系本质上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运行的税收体系。分税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各级政府权责,达到行为规范、办事效率提高的目的。但是事权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做保障,而税收作为稳定、可靠、强制、无偿、固定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至关重要。但是由于现行税制下的地方财力相对薄弱,不能保证地方事权的有效支出,也就失去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划归地方的税种,大都是涉及面广、税额小、零星分散、难以管理的小税种,都不能称之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间接否认了地方的经济独立主体地方,不利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统一,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去调控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必然促使地方政府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和优惠政策,背离了分税制改革的初衷。 
    (3)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能够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明确事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合理划分财权。但是分税制改革的实践,却出了地方政府事权支出不断增加,而财权收入不断下降的局面,地方财政困难日益加剧,支出缺口越来越大,一些地方政府日常运转难以为继。但是,中央财政不能无限制地向地方资组,需要承担更大范围内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利用地方所特有的环境资源,改革税制,加强税收体系建设,掌握和完善地方财源,完善税种建设,自力更生,在不违背中央税收精神的大原则下,机动灵活,创造富有弹性的税收体系,与内引导地方经济良性发展,与外充满竞争、改革超前,当然,大前提是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权限。 
    (4)调控地方经济,促进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选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损害经济运行的效率,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矫正市场缺陷,弥补市场机
制的不足。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不仅在由中央政府调控的全国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也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对市场主体有重大的行为选择影响。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有赖于税收调控手段的与时俱进,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地方经济社会管理的责任越来越大,地方税作为税收杠杆在引导和处理某些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地方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有效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地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有效发展。3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措施 
    (1)合理确定地方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一个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应该可以使体系内的各税种优劣互补,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系统效率,实现财政的三大主体功能。而这种系统效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合理选择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科学搭配其他税种而形成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地方税制体系来实现的。一般来说,主体税种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税基宽广,收入规模大,重点体现收入功能,保证地方财政支出需要,满足人口增长和为地方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有适度的弹性,匹配经济增长和波动的需要。二是税基要稳定,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而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三要税负公平,保证地方经济的竞争活力,促使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四是要体现地方特,我国幅员
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地方税制要因地制宜,在遵循中央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富有特,稽征便利,尽量减少税收的行政成本。五是要与其它税种相互协调,不侵占其他税种的税源,精心经营地方特的主体税种。 
    总的来说,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要富有地方特,体现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侵占中央税源,不能影响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还必须兼顾中央政府调控全国经济的目标,在灵活处理地方经济的问题上,保持与中央的高度一致。一般来说。流转税应该由中央征收,所得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不过,从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实际来说,我认为选择营业税、所得税、不动产税、资源税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现阶段就属地方税,并且日益占到了地方税收的主体地位,大大激发了地方政府扶持相关缴纳营业税行业的力度,活跃了地方经济发展,为民众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随着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部分营业税可能向增值税转型,将会缩减税基,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所得税主体是企业所得税,现阶段采用与中央政府分成的办法,作为地方税种无可置疑,但是赋予地方政府过多的优惠减免,势必引起了地方的恶性竞争,中央需加以规范,引导国内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而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我国占的比重很小,并且主体是工资、薪酬所得,站到了60%左右,说明政策取向还没有真正转变到“藏富于民”,有待增加民众的
财产性收入,民富尚能过强。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严格意义上应是不动产税,对房产等不动产收入征管从交易环节转变到持有环节,增加持有人的机会成本,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占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的民众多纳税款,不仅可以增加地方的一大笔财政收入,还能梳理地方房地产市场的滞留顽疾,赢得地方民众的信任与支持。资源税,我认为也应该属于地方主体税种,激励地方政府挖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因地制宜,从符合地方实际的国情出发,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至于遗产税也应该属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具备不可转移的主体属性,但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不作具体说明。而现阶段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作为地方的辅助税种,可结合地方运行实际和上述主体税种的政策取向,加以规范和更新,保障地方的税种设置科学合理,而又富有效率。 
    (2)科学合理划分税权,建立中央地方兼顾型的税权分配体系。我国地广人多,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财力悬殊,既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调控,维持国和社会的,同时又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地方经济,这就需要中央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在一些税源比较分散,税基不容易在地区间发生转移,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会产生大的副作用,且纳税环节不容易掌握,征收成本过大的税种,统一交由地方政府
统筹安排,这样地方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经济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但必须要报中央备案,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不仅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于国于民都是经济制度安排中的必要创新。 
    划分税权还必须明确地税机关行政执法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机关。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实现机构间的合理财政收支职能配备。建立统一领导、相互独立、职责明确、各具特点的国税、地税两套征管机构,中央税和共享税归国税机构征管,地方税职能由地税机构收缴入库,涉及地方税收事务的征、管、查,地方税务机构有明确的职能划分,用尽可能小的行政执法成本,把地方政府所涵养的税源,科学、有效、合理的收缴入库,保障地方税收体系的完整统一。
    参考文献 
    [1] 曲顺兰.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 高培育.财政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