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云仙、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熊建安吴彦瑾刘冬龙 
【审理法官】熊建安吴彦瑾刘冬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云仙;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邓德建;徐斌 
【当事人】江云仙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邓德建徐斌 
公司吊销未注销【当事人-个人】江云仙邓德建徐斌 
【当事人-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郑起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金涛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郑起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金涛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民郑起棠金涛 
【代理律所】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云仙 
【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邓德建;徐斌 
【本院观点】英国嫩模二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海峡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表见代理合同民事主体资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明星十大美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海峡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江云仙主张海峡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江云仙举证情况来看:其一、案涉《借条》中虽加盖有“海峡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海峡公司项目部"印章加盖于《借条》形成的数月之后,且没有印章加盖人的签字,即无法认定案涉《借条》中
的印章是由徐斌或海峡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加盖。另外,《借条》中加盖的印章与海峡公司备案的项目部印章有明显的、肉眼可辨的差别(海峡公司备案的项目部印章外圈有多处断纹),且海峡公司在其他合同中使用的项目部印章,亦存在相同断纹,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海峡公司或其项目部曾使用过案涉《借条》中的印章。其二、退而言之,即便案涉《借条》中的印章系海峡公司项目部启用并由徐斌加盖,但鉴于该印章中明确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印章的内容本身已经对外宣示了其使用范围和效力,且徐斌作为内部承包人也未获得海峡公司授权,故并不能据此认定海峡公司作出了同意加入本案债务的意思表示。海峡公司在另案诉讼中,根据个案情况对与案涉工程施工相关的客观事实所作的确认,不足以证明海峡公司对于债务加入等行为作出了概括授权或追认。其三、加入他人债务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由公司作出明确的授权。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第23条甚至规定,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应当准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换言之,江云仙对于该枚印章的持章人是否获得了授权,理应进行必要审查。然而,江云仙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当时对持章人的授权情况已有审慎注意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持章人已经获得了海峡公司的授权。承上分析,江云仙主张海峡公司构成债务加入,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江云仙提出的案涉债务为公司合并
王杰第一任妻子后应承受的债务以及债务加入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等上诉理由,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江云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演员金婧【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30元,由上诉人江云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9: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4日,邓德建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向江云仙借到用于金柏夷锂电池工程建设项目周转资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月利率按叁分伍厘计算。借款人邓德建,担保人徐斌"的《借条》给江云仙。该《借条》在邓德建名字下方加盖有“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动力锂电产业基地工程项目部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一枚。同日,江云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050000元到邓德建账户,并指定兰宗丽从中国农业银行网银转账950000元到邓德建账户。江云仙在扣下当月利息77000元后支
演员李健
付给邓德建现金123000元,实际交付借款为2123000元。次日,邓德建将2123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给徐斌之子徐一捷。在该汇款客户回单中,收款人处盖有与前述内容一致的印章。邓德建借款后,支付了2014年3月4日至5月3日的利息,之后邓德建、海峡公司均未归还过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另查明,海峡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经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2014年8月5日,以海峡公司为发包方(甲方),徐斌为承包方(乙方,责任人)订立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该合同概述部分主要内容为:为加强“动力锂电产业基地工程"工程的项目管理,甲方成立海峡公司项目部。陈然出任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实行承包经营,徐斌作为工程承包人,负责该工程施工生产,确保按期、保质、安全完成施工项目任务,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就“动力锂电产业基地工程"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9月8日。海峡公司项目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不具备法人资质。2014年7月4日,海峡公司启用了项目部专用章,印章内容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动力锂电产业基地工程项目部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字样。项目部成立后,邓德建将江云仙的《借条》带到项目部加盖了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