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丽珍、舒梅云等霍俊涛、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5
【案件字号】(2021)浙08民终9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佳祝惠忠曾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孔丽珍;舒梅云;霍俊涛;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陶帅孔丽珍舒梅云霍俊涛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丽珍舒梅云霍俊涛
【当事人-公司】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乐彪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郭炜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王锟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乐彪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郭炜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王锟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乐彪郭炜炜王锟锟
【代理律所】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孔丽珍
【被告】舒梅云;霍俊涛;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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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章雯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借款为犇融公司借款,犇融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舒梅云之后自愿对该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舒梅云出具借条加入债务时已经与霍俊涛离婚,舒梅云所负的案涉债务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孔丽珍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郑钧的老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孔丽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9: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9日,孔丽珍向舒梅云转账800000元。之后,舒梅云交给孔丽珍一份受托人为轩泽公司(现已注销)的《委托投资管理理财协议书》(轩泽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舒梅云在“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责任人”处签字),约定投资理财金额为800000元,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保证协定年化收益为15%,孔丽珍不承担亏损责任,受托人保证本金及协定收益返还。2017年2月20日,孔丽珍向王燕飞转账200000元。同日,王燕飞向舒梅云转账200000元。之后,舒梅云交给孔丽珍一份受托人为犇融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理财协议书》(犇融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舒
梅云在“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责任人”处签字),约定投资理财金额为1000000元,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保证协定年化收益为15%,孔丽珍不承担亏损责任,受托人保证本金及协定收益返还。孔丽珍按年利率15%收取利息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7月1日,舒梅云向孔丽珍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孔丽珍借款1000000元,承诺2020年10月12日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息。该案委托投资管理理财协议书约定孔丽珍不承担亏损风险,不符合投资理财的性质,实质上是借贷法律关系。犇融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舒梅云自愿向孔丽珍出具借条承诺归还借款,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霍俊涛对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为犇融公司,霍俊涛并非借款人;其次,虽然霍俊涛系犇融公司股东,但孔丽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霍俊涛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最后,舒梅云个人承诺归还该案借款时已与霍俊涛离婚。综上,霍俊涛对该案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舒梅云及犇融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孔丽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舒梅云、犇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丽珍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孔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舒梅云、犇融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孔丽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上诉人与杭州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泽公司)、犇融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2.轩泽公司的股东为被上诉人霍俊涛与其亲属霍俊英,且霍俊涛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注销后,借款转至犇融公司,犇融公司的股东为被上诉人霍俊涛、舒梅云及案外人陈琴。轩泽公司和犇融公司实际由霍俊涛夫妇实际控制。3.被上诉人舒梅云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霍俊涛与舒梅云原系夫妻关系,霍俊
涛作为轩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犇融公司的股东,无论霍俊涛是否实际参与公司事务,创办公司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行为;且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霍俊涛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足以证实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其他公司事务,霍俊涛与舒梅云始终在共同经营,在离婚以前就已经产生的债务均须由两人共同承担。
孔丽珍、舒梅云等霍俊涛、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安迪身世(2021)浙08民终9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丽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彪,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梅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俊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炜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南一号楼6层602室。
井柏然的历任女友 法定代表人:舒梅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丽珍因与被上诉人舒梅云、霍俊涛、浙江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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