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霞、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南极之恋结局【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14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艳 
【审理法官】董艳 
给孩子起个好名字【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监控系统软件赵俊霞;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强;余娟;刘忠琴;任延杰;吴建武;王冠杰 
【当事人】赵俊霞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强余娟刘忠琴任延杰吴建武王冠杰 
【当事人-个人】赵俊霞余强余娟刘忠琴任延杰吴建武王冠杰 
【当事人-公司】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冬至未至夏至已过【代理律师/律所】房明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任超聪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房明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任超聪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房明明任超聪 
【代理律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俊霞 
【被告】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强;余娟;刘忠琴;任延杰;吴建武;王冠杰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因第三人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亿盟公司、余强等应就未履行部分承担履行义务,向其支付借款154204元及利息,但上诉人及案外人赵俊晓与亿盟公司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用刘源名下的房产抵偿上诉人对亿盟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协议属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第四条“交付确认:三方共同确认: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备案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视为甲方完成交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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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高考
快乐男声左立【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因第三人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亿盟公司、余强等应就未履行部分承担履行义务,向其支付借款154204元及利息,但上诉人及案外人赵俊晓与亿盟公司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用刘源名下的房产抵偿上诉人对亿盟公司享
有的债权,该协议属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第四条“交付确认:三方共同确认: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备案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上诉人系因前述协议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亿盟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上诉人起诉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得到支持,系对房屋上权利的实现,涉案房屋丧失办理备案登记的基础系因上诉人主动解除合同,因上诉人权利已经实现,一审法院对其相关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相关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房产认购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为格式条款,因提供者排除自身主要义务属于无效条款。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房产认购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为抵销债务而达成的协议,不具备重复使用性,该条款亦不属于格式条款,且上诉人通过解除合同的形式行使了合同中约定的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俊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上诉人赵俊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04: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31日,亿盟公司作为保证人(甲方)与原告赵俊霞(债权人、乙方)签订《代偿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乙方作为出借人,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8日在甲方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担保函》等文书,确定出借金额为伍拾万、壹拾万、贰拾万、叁拾万、贰拾万元;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最长不超过15个月,由甲方分期全面履行代为还款义务,甲方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开始至2016年1月31日,甲方暂缓支付乙方本金,按月支付乙方利息总计支付三个月,利息标准为原合同所约定利息标准的50%,即每月合计付息10166元;从2016年2月1日开始,甲方分期不累计偿还乙方本金,2016年2月5日前偿还不低于本金的5%,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不低于本金的20%,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不低于本金的25%,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不低于本金的30%,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剩余全部本金;为保证甲方清欠工作的顺利实施,代偿协议生效后,原乙方对借款人的债权及相应的追偿权等权利同意可由甲方代为行使,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获得全部代偿的情况下,乙方对剩余债权仍保留向借款人直接追偿的权利,如果乙方获得全部代偿,则乙方与原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
止。同日,原告赵俊霞以其妹妹赵俊晓的名义与亿盟公司签订《代偿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作为出借人,于2015年9月10日在甲方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担保函》等文书,确定出借金额为贰拾万元;其余关于还款时间等约定与前述赵俊霞与亿盟公司代偿协议书内容一致。2017年11月8日,亿盟公司(甲方)与赵俊霞(乙方)、赵俊晓(丙方)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均同意甲方以刘爽的自有房产一套抵偿给乙方、丙方从而抵消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对甲方所享有的债权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债权确认: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根据2015年10月31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代偿协议书》(编号2015-10-109)根据2016年3月17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编号:2016-03-055.2016-03-056)甲方尚有人民币458709元应向乙方代偿。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根据2015年10月31日甲、丙双方所签订的《代偿协议书》(编号2015-10-108)甲方尚有人民币187600元应向丙方代偿;第二条、认购房产情况:由甲方确定乙方认购的房产位于驻马店市交通路与铜山大道交汇处红星国际广场10号楼1单元101号单价5500元/㎡建筑面积为118.83㎡(最终面积以驻马店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测量核定为准)。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653565元。房产五证齐全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或产权过户所需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认购及抵偿方式:1.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驻马店市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至乙方名下;2.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的房产总价款人民币653565元来抵偿三方之间的代偿金额;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丙方的代偿义务履行完毕(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第四条、交付确认:三方共同确认: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备案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视为甲方完成交付等条款。协议书下方甲方处加盖有“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乙方处有“赵俊霞”署名丙方处有“赵俊霞代赵俊晓”署名。2020年6月3日,赵俊霞以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为被告、亿盟公司为第三人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星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星海公司返还其购房款499361元及利息。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赵俊霞与星海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限星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俊霞返还购房款49936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豫17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2017年11月18日原告赵俊霞(乙方)与第三人亿盟公司(甲方)、案外人赵俊晓(丙方)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当日原告向第三人亿盟公司转账7256元。2018年6月22日原告赵俊霞与被告
星海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驿城区××大道与××交叉口东南角……,第三条、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10幢独单元1层101号房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118.83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方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202.31元总金额499361元……。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