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6
【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3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利宏郭立坤刘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尉金莲;陈文凯;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林
【当事人】尉金莲陈文凯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林
【当事人-个人】尉金莲陈文凯韩晓林
【当事人-公司】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淑梅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杨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淑梅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杨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淑梅贾伟杨艺
【代理律所】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尉金莲;韩晓林 莉妲和天鹅
【被告】陈文凯;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缪海梅
周杰 林心如【本院观点】虽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已对尉金莲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予以立案侦查,但即便是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也并不欠缺借贷合同关系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诉争的事项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引发的实体争议,只不过这种实体争议是当事人虚构的。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第三人自认质证撤诉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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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儿微博【更新时间】2021-12-18 02:38:26
尉金莲、陈文凯等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周杰伦好听的歌
(2021)吉02民终3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尉金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500号江南壹號花园D3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陈文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鸯组词组 原审第三人:韩晓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尉金莲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凯、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小贷公司),原审第三人韩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尉金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原文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条规定中的所说的“争议”指的是不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或行政等争议,且向其他机关申请处理的主体明确规定仅限定为原告,不是一审法院裁定中表述的当事人。而一审裁定是以船营公安分局对尉金莲等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为由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明显错误。二、本案所涉借贷关系是事实,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本案已经过两次一审裁驳、两次二审撤销指令一审审理,通过原庭审调查,有下列事实足以证明尉金莲与陈文凯之间存在借贷关系。1.财富小贷公司的会计郭晓敏作为陈文凯的证人在(2019)吉0202民初1474号案件的庭审中陈述,尉金莲与公司有资金往来,案涉的40万款项存入了陈文凯的账户内,由财富小贷公司使用,陈文凯对此知情(卷宗第87页)。2.陈文凯
在(2020)吉0202民初500号案件庭审举证时自认:案涉陈文凯的银行卡是公司开设、保管、经营使用、借款凭证是财富小贷公司出纳张丽丽出具(卷宗85页第10-12行、86页第6-7行)。3.财富小贷公司在(2020)吉0202民初500号案件庭审质证时陈述:案涉40万元是投资款,银行卡系公司公务用卡(卷宗83页倒数第7行),汇入尉金红卡内的利息是韩晓林的投资收益(卷宗84页第2-3行),财富小贷公司确实收到40万元,但财富小贷公司不认为是借款,是韩晓林的投资款(卷宗84页第15-16行)。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的上述陈述能够证明尉金莲确实将40万元汇入了陈文凯的账户内,并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月利1分每月向尉金莲账户内支付利息,双方争议的已经不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是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虽主张系投资款,但却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综上,尉金莲作为原告在原审中提供了载明借款人的借款凭证、与借款凭证相符的转账记录、借款人支付利息的银行卡明细等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对这样明确的事实不予确认,一次次错误适用法律,驳回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尉金莲起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具体到本案,包含尉金莲在内的8人因虚构的案件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8日以“具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提起虚假诉讼的8人决定立案侦查。可见,本案属于经济犯罪案件,法院不应当以普通民事纠纷审理,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尉金莲起诉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二、因尉金莲等人虚假诉讼恶意查封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资产,已经给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尉金莲在上诉状中称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请求,其真实目的系恶意延续查封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资产,来拖垮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损害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权益。且本案也不符合“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先刑后民”指的是行为人同一事实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且刑事裁判结果是民事审理的依据,此时才适用“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则,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而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案,系典型的刑事案件,不存在民刑交叉的行为,故不应适用“先刑后民”的裁判规则。法院发现当事人本身确实涉嫌犯罪的,唯一的裁判结果只有裁定驳回起诉。尉金莲等人于20
20年提起虚假诉讼过程中,恶意查封了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的多项资产。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基于尉金莲等人的恶意查封行为,导致无法对财产进行使用、处置和再投资,直接和间接造成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的巨额财产损失。公安机关立案以来,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不断进行追问结果,公安机关的答复是:案涉账目年限较长,往来笔数多,因郭晓敏将相关财务凭证和账簿隐匿销毁,增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和侦查周期。仅进行大量银行流水核对并进行审计一项,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侦查进程正在顺利开展,侦查进展程度不便向受害人透露,但可以接受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了解情况。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认为,如本民事案件一味的保障尉金莲一方没有合法根据的权益,而不顾及案件的处理方式对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一方的合法权益的重大影响,以等待所谓的刑事判决结果为由,而将本案长期在司法程序中空转,必然会给陈文凯、财富小贷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尉金莲起诉并无不当,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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