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冀08民终37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莉范典陈德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姬和老公高峰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宁宁;张亚威;赵保平 
【当事人】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宁宁张亚威赵保平 
【当事人-个人】刘雨程周宁宁张亚威赵保平 
【当事人-公司】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周宁宁;张亚威;赵保平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存在25万元欠款的事实无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存在25万元欠款的事实无争议。被上诉人周宁宁在一审时主张的是拖欠25万元借款后应给付逾期利息,该主张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上诉人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刘雨程在2020年7月29日的承诺书中注明是担保人,但并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此种情况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也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00元,由上诉人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刘雨程连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55:52 
99句情话【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的事实理由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另查明,被告张亚威、赵保平是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限期还本付息的书面承诺,能够认定双方之间所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真实意思表示系民间借贷。被告向原告做出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雨程未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以及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亚威、赵保平作为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承诺书上签名,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双方约定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刘雨程对上述
第一判项与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亚威、赵保平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10元,均由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雨程连带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    综上所述,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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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杨幂刘恺威冯绍峰(2021)冀08民终37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雨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富强大街西南角众创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马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宁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系周宁宁之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亚威。
岐     原审被告:赵保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宁宁、张亚威、赵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雨程、上诉人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晋泽、被上诉人周宁宁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燕杰和郭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亚威和赵保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见狗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雨程、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