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四方面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规定(最新)
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巡回检察已经成为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定检察方式,如何结合实践完善该项制度,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充实监狱巡回检察的内容。监狱巡回检察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以治本安全实现总体国家安全。围绕此目标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设定监狱巡回检察内容。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监狱法的规定包括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几大部分。围绕上述规定,司法部或单独发文或联合发文制定了系列规定,各省级司法厅(局)又制定了相应的文件,各监狱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监狱的规范性制度。针对教育改造问题,监狱法第六章有专门规定,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于巡回检察而言,可将监狱落实上述制度情况,如是否因人施教、分类管理;是否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是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否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作为巡回检察内容。另外,关于罪犯“减假暂”工作,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有专门规定,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省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单位联合发文的具体规范,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设定巡回检察内容。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从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层面看,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可以从具体的检察职能入手开展巡回检察。监狱检察的内容包括收监检察、出监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活动检察(事故检察、禁闭检察、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办理罪犯再犯罪案件;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线索等监督检察职责。其中任何一项职责,都可以设定为监狱巡回检察内容。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其奖励积分考核的背后就是岗位安排等狱政管理活动;又如,监管活动中的事故、禁闭、罪犯又犯罪和控告举报申诉等,其背后是狱警的执法和监狱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都是教育改造的内容;再如,出监检察和入监检察环节,如果罪犯身上有伤或者其案件中有个人附物等问题,则要检查伤势是在看守所造成还是在监狱造成的,是自伤还是他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