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24
【字 号】延政办发〔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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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具体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及以上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区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监局和市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由市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省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市、县区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逐级上报事故的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详细情况。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必须要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必须要及时补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县区政府、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市政府、市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安监局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调查,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可授权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市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另行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
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