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融是近年来较为热门的投资项⽬,既然属于投资,那么互联⽹⾦融肯定就存在法律风险。那么互联⽹⾦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应该怎么样去规避或者降低风险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梁博 因为⾃2015年7⽉18⽇《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陆续出台了四个规定(含征求意见稿),虽然有关⽹贷业务(“P2P”)的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近期出台五个规定(含征求意见稿)涉及到P2P业务的诸多内容,从⼀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相关部门今后对P2P业务的具体监管⽅向,现根据五规定总结如下法律风险:
⼀、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
1、2015年7⽉18⽇,《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牛萌萌大尺度
2、2015年7⽉31⽇,《⾮银⾏⽀付机构⽹络⽀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付管理办法》”)
3、2015年8⽉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若⼲规定》”)
4、2015年8⽉12⽇,《⾮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存款类放贷条例》”)
5、2015年8⽉12⽇,《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条例》”)
⼆、法律风险
1.P2P平台发⽣的直接借贷⾏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平台仅是为投资⽅和融资⽅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居间⽅。
《指导意见》已经认可了P2P平台以及P2P业务的合法性,并将其所撮合的交易定性为民间借贷,并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即P2P平台在从事相关业务时主要是为借贷双⽅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利⽤P2P平台先⾏吸取出借⼈资⾦,再放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在此,我的理解是P2P平台不得为借款⼈提供担保,增信该笔借贷,从⽽促使借贷交易达成。
2.如⽆另外规定,P2P平台应选择银⾏业⾦融机构进⾏客户资⾦存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除⾮有另⾏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业⾦融机构作为资⾦存管机构,并规定由⼈民银⾏会同⾦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后续出台的《⽀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付账户年交易累计限额。
据我理解,《指导意见》对于P2P平台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机构进⾏客户资⾦存管确⽴了⼀个原则,即应选择银⾏业⾦融机构,但同时也留有余地,即其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并且⼈民银⾏就此后续可能
轻松自在的近义词李东学照片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来讲,并没有规定P2P平台如果没有选⽤银⾏业⾦融机构作为资⾦存管机构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但在后续将要出台的P2P⽹贷细则中应当会予以明确。《⽀付管理办法》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专业放款⼈”模式的P2P业务中,专业放款⼈存在较⼤法律风险。
《⾮存款类放贷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放贷业务的⾮存款类放贷组织采⽤⾏政许可形式,即相关经营机构必须获得放贷业务许可牌照,且⾮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主体形式应当为公司制法⼈,除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存款类放贷组织外,其他任何个⼈和机构不能经营放贷业务。虽然《⾮存款类放贷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专业放款⼈”的P2P模式中,专业放款⼈由与P2P平台有或⽆关联关系的⾃然⼈担任,由其作为出借⼈出借资⾦,形成债权,再通过P2P平台将债权在线上流转。那么在该模式下,该出借资⾦的⾃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擅⾃经营放贷业务⽽承受法律后果。根据《⾮存款类放贷条例》的规定,可能遭受监管部门取缔,并处(放贷⾦额3倍,严重者为5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法经营罪”)。
4.⼀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贷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利率最⾼标准不再是同期银⾏贷款利率4倍。
关于企业间的借贷问题,在2013年最⾼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上,就从司法审判实践上对于⽀持⼀定条件下的企业间借贷有效做出了明确说明,直到《民间借贷若⼲规定》(2015年9⽉1⽇施⾏)的出台,该规定从司法解释的层⾯明确承认了⼀定条件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有效性,该“⼀定条件”指的是企业间为⽣产、经营需要订⽴的借贷合同,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民间借贷若⼲规定》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给借款
⼈,且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集资取得的资⾦⼜转贷给借款⼈牟利,且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借款⽤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政法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并且,《民间借贷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若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请求利息的,法院应予⽀持;若约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返还已⽀付的超过36%部分利息的,法院应予⽀持;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率约定的处理,《民间借贷若⼲规定》没有明确,但根据前述规定,我的理解是: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
若出借⼈向法院请求的,法院不会⽀持,若借款⼈已⽀付给出借⼈,后借款⼈⼜向法院请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会⽀持。八字成语有哪些
5.P2P平台通过⽹页、⼴告或其他媒介宣传借贷保本保息的,可能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若⼲规定》重申⽹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但若平台的提供者通过⽹页、⼴告或其他媒介明⽰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平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前,P2P平台多通过⽹站或其他宣传册、宣传单对外宣传理财产品的资⾦安全,例如:使⽤“保本保息”或其他相关字眼,这些⾏为存在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果借贷交易确有担保的,建议在宣传中明确存在的担保⽅式,例如:借款⼈提供物的担保、第三⽅提供担保等。⾄于⼤量P2P平台所采⽤的“风险准备⾦”模式是否被认定为平台⾃⾝提供担保,就⽬前⽽⾔,《指导意见》以及相关⽂件并未明确,需待P2P监管细则的进⼀步明确。
林冲的故事情节6.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的P2P业务中,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存在法律风险并受限制性监管。
《融资担保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发⾏的⾦融产品提供担保,且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的限制性指标,例如: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及其关联⽅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
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提供融资担保。实质上,⼀些P2P平台所从事的将债权拆分流转等业务实质已属类资产证券化⾦融业务,P2P监管细则若对此类业务有明确的定性,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法就该类业务提供担保。虽然《融资担保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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