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豫民终307号
建行龙卡储蓄卡【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永伟申希江杨帆
【审理法官】王永伟申希江杨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冰峰;王杰;牛玉鑫
【当事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冰峰王杰牛玉鑫
【当事人-个人】张冰峰王杰牛玉鑫
【当事人-公司】个人委托书范本>赵丽颖的弟弟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王辉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王辉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某某、余雪龙王千王辉
金志文 身高【代理律所】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冰峰;王杰;牛玉鑫
【本院观点】华健公司主张涉案48368995.4元系豪建公司借款,豪建公司辩称系华健公司与牛玉鑫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其无关,双方对上述款项系豪建公司借款还是牛玉鑫个人借款产生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康熙来了范冰冰李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华健公司主张涉案48368995.4元系豪建公司借款,豪建公司辩称系华健公司与牛玉鑫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其无关,双方对上述款项系豪建公司借款还是牛玉鑫个人借款产生争议。根据牛玉鑫于2014年6月12日和张冰峰、王杰、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及债务偿还协议》约定,张冰峰、王杰将所持有的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800万元出资额,以800万元转让给牛玉鑫;牛玉鑫及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次股权收购时共同全额向张冰峰、王杰偿还
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累积支出借款本金及利息18700万元。牛玉鑫称其将向华健公司所借的3850万元款项以股权转让款名义支付给张冰峰、王杰,该3850万元款项中哪些系股权转让款,哪些系牛玉鑫、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的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原来借款,哪些款项系用于豪建公司的经营,原审应进一步查清;上述《股权收购及债务偿还协议》中的“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牛玉鑫)运营丙方(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丙方名义对外贷、借款,如有发生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丙方无关,除此之外甲方(张冰峰、王杰)不得干预乙方对丙方行使正常运营的权利。乙方对丙方有经营权和监督权。”原审法院亦应进一步审查,华健公司在向牛玉鑫出借涉案款项时是否知道《股权收购及债务偿还协议》内容,华健公司真实意思是要向谁借款,进而确定应当由牛玉鑫还是豪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4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22:12:00
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终3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吕庄综合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厉锐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大朱屯某某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常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冰峰。
原审被告:王杰。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玉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健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牛玉鑫、张冰峰、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健公司主张涉案48368995.4元系豪建公司借款,豪建公司辩称系华健公司与牛玉鑫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其无关,双方对上述款项系豪建公司借款还是牛
玉鑫个人借款产生争议。根据牛玉鑫于2014年6月12日和张冰峰、王杰、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及债务偿还协议》约定,张冰峰、王杰将所持有的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800万元出资额,以800万元转让给牛玉鑫;牛玉鑫及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次股权收购时共同全额向张冰峰、王杰偿还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累积支出借款本金及利息18700万元。牛玉鑫称其将向华健公司所借的3850万元款项以股权转让款名义支付给张冰峰、王杰,该3850万元款项中哪些系股权转让款,哪些系牛玉鑫、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的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原来借款,哪些款项系用于豪建公司的经营,原审应进一步查清;上述《股权收购及债务偿还协议》中的“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牛玉鑫)运营丙方(开封博海置业有限公司)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丙方名义对外贷、借款,如有发生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丙方无关,除此之外甲方(张冰峰、王杰)不得干预乙方对丙方行使正常运营的权利。乙方对丙方有经营权和监督权。”原审法院亦应进一步审查,华健公司在向牛玉鑫出借涉案款项时是否知道《股权收购及债务偿还协议》内容,华健公司真实意思是要向谁借款,进而确定应当由牛玉鑫还是豪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4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永伟
审判员 申希江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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