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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3)**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住**。系原告**父亲。
能带动气氛的歌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起至给付完毕
三峡翻译和原文注释之日止按月利率1.5%承担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家庭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1年。因原告父亲**与被告**比较熟悉,原告请父亲将40000元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仅给付******之前的利息,并于******偿还20000元本金,对尚欠的本息未能归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准其诉讼请求。郭敬明的身高
被告**未到庭,但提交出面答辩意见: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首先,被告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被告是向**借款40000元,是根据**的要求出具的借条;再次,案涉40000元是**直接交付给被告的,被告也是每年向**结算利息至******;最后,**当时是**部门领导,其让被告出具借原告**的条据,是为了掩盖其放的事实。二、原告陈述归还本金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借条上注明的“******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既非原告所写,也非被告所写,而是**所写。被告曾在电话中告知**20000元是归还向他借款70000元的本金,本案借款金额仍为40000元。三、本案存在虚假民事诉讼事实,请求法院查明。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被告**因家庭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等陈述属于虚假陈述,被告至今未见过原告,原告也未通过任何方式联系被告,不存在双方谈过借款用途和索要还款。借条上借款
期限1年,到期后,**多年一直未要求归还本金,只要求先按年付利息,到******又借款给被告7万元,其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向**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所主张的债务不属于我和**的共同债务。**向原告借款是以个人名义,我不知情;该笔款项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我们长期以来财务相互独立,且本人负担了家庭开支。我与**已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债务谁经手谁偿还。综上,我不应当承担本案债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向**借款4万元,**将原告**40000元存款取出后出借给被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手现金肆万元整¥40000,月息壹分伍厘,约期1年。据借款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逐年归还利息,未归还本金。********通过向被告**发送款项明细:1、借款4万元月息1.5每月利息600元×12个月=7200元,2、借款7万元月息1.5每月利息1050元×12个月=12600元,3、利息合计:12600元+7200元=19800元,4、上次归还结余8150元,5、扎差:19800元-8150元=11650元,年未结息还差11650元,如有差错多退少补。当日被告**转账31650元用于归还结欠利息11650元、本金2万元。上述4万元借款是指涉及本案的借款,7万元借款是指涉
及**借款,结余8150元是指被告**于******与**结清其他借款时多支付的款项金额,上述12个月是指前一个借款年度期间,本案利息付至******。后**在该借条上注明“******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原告与被告**手机通话,原告向被告**询问“你目前欠我*儿**2万元,欠我本人7万元,一共还欠9万元,不错吧?”被告**回复:“不错。”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现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经**调解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7万元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家庭日常生活。
再查明,本案原告起诉时即******的一年期LPR为3.65%。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存款利息清单、通话录音、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章子怡喜欢汪峰那个大
**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借款,**从原告**账户中取款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按**要求在借条中写明向原告借款,应视为认可向原告借款,故原告和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关于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
带有草字头的字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的辩解不能成立。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归还利息,未归还本金,此后一直通过**按年归还利息至******,该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延长借款期限。后经催要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
关于原告主张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规定:******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的利息部分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利率1.5%,符合******之前的规定,但超过******以后关于利率的保护标准,故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且被告**支付的超过利率保护标准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现原告自认借款利息已结清至******,且同意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按年度还息,超过标准的利息在相应日期抵扣本金。经**计算,******至******期间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4倍LPR即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为2433.33元,该期间被告**实际按月利率1.5%支付的利息为3000元,超过应付利息金额为3000元-2433.33元=566.67元,该笔款项应抵扣本金,即于******,被告尚欠本金40000元-566.67元=39433.33元;******至******期间按起诉时4倍LPR即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为5821.24元,该期间被告**实际按月利率1.5%支付的利息为7200元,超过应付利息金额为720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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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4元=1378.76元,该笔款项应抵扣本金,同时原告认可被告归还的本金20000元于******抵扣本金,因此于******,被告尚欠本金39433.33元-1378.76元-20000元=18054.57元。故**对原告主张的本金予以支持18054.57元,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从******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054.57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