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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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向
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将上述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交由原告存执。双方约定,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应提前10天告知被告。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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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1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2份,证明被告***分别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上共计150000元。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提交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在庭审时组织原告进行当庭出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所要证明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庭审时,原告陈述原、被告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双方有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但现已有三四年
的时间没有支付利息,现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50000元。同时,原告从事收购废品生意,具有出借借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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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因办文胸厂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当日均由被告立下《借条》交原告存执,原告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被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应提前10天告知被告。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原告以诉称的请求和**理由向**起诉。
**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
贺炳炎关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的成立和借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双方就还款事宜的争议也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外。本案被告***因需要资金分2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将借款给付给被告。借款发生后,被告分别立下《借据》交原告存执,确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双方所立2份《借条》的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结合本案原、被告间发生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依法确认原、被告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借款发生后,原告已依约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履行给付被告借款的义务。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持《借据》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发生借贷关系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计算,虽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其有收取被告部分按双方的口头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对此**,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对于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被告经原告催付,未付还原告借款,客观上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经原告起诉催讨之后仍没有还款,起诉之日(即**********)视为逾期还款之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法确定逾期还款利率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支付怎么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天会更好歌词打印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月14是什么情人节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