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2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卫平顾春旺缪翠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陈海滨;泰
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陈海滨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陈海滨李海李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包雅玫
【代理律所】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陈海滨;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或者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的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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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5 01:05:5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唐去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民终2809号临沂景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89-23号。
负责人:朱晓祥,该公司总经理。
小s刘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去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13号(东风路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29号门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晋,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陈海滨、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平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陈海滨承担责任比例为60/60+40+30,李海承担责任比例为30/60+40+30,不合理。李海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的情形外,还存在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有情况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的过错,所以一审判决按照30来计算李海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不合理。
二寸照片的尺寸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辩称:上诉人上诉有道理,我方同意上诉人意见。
被上诉人李海辩称:我上路时证件齐全,我在距离很远时就开始制动,在近前车辆就已减速,车辆发生碰撞致使电动三轮车倒下来,人一下到我车下面,来不及刹车,不存在
上诉人所陈述的问题。
被上诉人人保公司辩称:我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正确。
被上诉人陈海滨、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未答辩。
锁屏快捷键原告诉称 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损失人民币1117779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曰18时1分许,唐去英、李秋金、李小金近亲属李广洪驾驶电动三轮车(车载唐去英)在春兰路玉唐花园东门路段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时,与陈海滨驾驶的沿春兰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苏M×××××轿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失控施入道路中间双黄线东侧,与李海驾驶的苏M×××××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发生碰撞后电动车侧翻致李广洪、唐去英摔倒,李广洪被李海驾驶的苏M×××××重型非载货专项专业车碾压后死亡,唐去英受伤,三车受损。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陵大队认定:受害人李广洪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海滨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唐去英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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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滨驾驶的苏M×××××小型客车车主为泰州市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覆盖不计免赔;李海驾驶的苏M×××××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主为李辉,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陪,事故发生自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唐去英医疗费10000元,经征求唐去英意见,不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其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标准按55862.4元/每年,根据损害结果计算18年,计1005523.2元(55862.4某18)。2、丧葬费,根据江苏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计48263元。3、精神抚慰金,根据损害结果及事故责任确定,计35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根据必要性及合理性确定3000元。5、财产损失,根据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酌定800元。以上合计10925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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