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8.24
【字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84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84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结构优化和健康发展,经研究,适当调整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按各类专业确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详见附表)。学校在最高限额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习费、实验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二、学费外没有其他任何经费来源的技工学校,经当地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学费标准可在同级别同专业技工学校学费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25%。
  三、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技工学校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住宿费标准。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工学校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工学校每生每年不超过400元。公寓化管理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工学校,其住宿费标准
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住宅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民办技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五、技工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申请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六、技工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救助措施,积极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确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要给予减、免、缓照顾,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导致辍学。
  七、技工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凡参加技工学校统一组织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纳报名费10元。
  2、考务费:文化课考试,每生每科缴纳考务费4元。
  八、凡参加全省统一招生的技工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招生机构交
纳招生费50元。专项用于招生考试题库、评卷、试题印制等考务管理工作。此项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
  九、技工学校应按规定携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学校等级及所设专业证明,到同级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十、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技工学校招生经费收支标准的通知》(吉劳技字[1995]8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高级技术学校(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表
技工学校有哪些专业
学校等级
1、冶金、电工、电器(维修)、电力、邮电通讯、农机修理、汽车驾驶与维修、烹饪、制冷空调与维修、计算机调试与维修、建筑等专业
2、商业、旅游、餐饮服务、农、林、水、牧、渔、地质、煤炭、纺织等专业
3、计算机操作、石油、化工、医药卫生、木材加工、服装制作等专业
4、数控专业
5、艺术类(音乐、美术、体育、幼儿教育)专业
普通技工
学校
2200元/生、年
2000元/生、年
2200元/生、年
2700元/生、年
2000元/生、年
省(部)级
重点
2400元/生、年
2200元/生、年
2400元/生、年
2900元/生、年
2200元/生、年
国家重点
2500元/生、年
2300元/生、年
2500元/生、年
3100元/生、年
2300元/生、年
高级技工学校
2700元/生、年
2400元/生、年
2700元/生、年
3200元/生、年
2400元/生、年
  备注:此标准为各专业最高收费标准。允许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